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76)-正義優先 有效救濟不受既判力拘束

▲專家表示太極門案凸顯國家未善盡救濟責任。
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吳景欽以日本冤案為例,指出在高起訴定罪率下,恐出現「製造犯罪」的制度性風險,並強調太極門案已成為檢視台灣司法與稅制改革的重要指標。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林文舟針對延宕多年的稅務冤案,直言行政機關以「既判力」為由拒絕撤銷違法處分實為託詞,並強調依法行政所體現的正義應優先於法安定性。即使判決已確定,行政機關仍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行使職權撤銷違法處分。
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表示,基於憲政體制,總統對平反冤案負有最終責任,不能以「不干涉司法」為由推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明確賦予行政機關主動撤銷違法處分的權責,且不受既判力拘束,這屬於行政權本分,與司法權性質不同。在一般救濟途徑已窮盡之際,行政機關更應展現能動性,積極糾正錯誤,以落實依法行政與實質正義。
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律師強調,《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是當前最直接且可行的平反途徑,主管機關及其上級得主動撤銷違法處分,猶如「連根拔除」錯誤決定。一旦原處分被撤銷,既判力即失其基礎。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指出,台灣長期存在「假案整肅」與稅務濫權問題,部分機關開立之不實稅單本質上屬「自始無效」,卻仍持續侵害人民財產與人權。引用義大利Franca Viola拒絕「修復性婚姻」之案例,強調制度不應以形式手段合理化不正義,呼籲政府正視錯誤,推動平反與轉型正義。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林文舟針對延宕多年的稅務冤案,直言行政機關以「既判力」為由拒絕撤銷違法處分實為託詞,並強調依法行政所體現的正義應優先於法安定性。即使判決已確定,行政機關仍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行使職權撤銷違法處分。
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表示,基於憲政體制,總統對平反冤案負有最終責任,不能以「不干涉司法」為由推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明確賦予行政機關主動撤銷違法處分的權責,且不受既判力拘束,這屬於行政權本分,與司法權性質不同。在一般救濟途徑已窮盡之際,行政機關更應展現能動性,積極糾正錯誤,以落實依法行政與實質正義。
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律師強調,《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是當前最直接且可行的平反途徑,主管機關及其上級得主動撤銷違法處分,猶如「連根拔除」錯誤決定。一旦原處分被撤銷,既判力即失其基礎。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指出,台灣長期存在「假案整肅」與稅務濫權問題,部分機關開立之不實稅單本質上屬「自始無效」,卻仍持續侵害人民財產與人權。引用義大利Franca Viola拒絕「修復性婚姻」之案例,強調制度不應以形式手段合理化不正義,呼籲政府正視錯誤,推動平反與轉型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