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品出口前务必确认产地正确标示 以免受罚
【记者陈维强/台北报导】 2025/10/09

海关吁出口人於货品出口前宜确认其产地,并正确标示,以利通关,避免受罚。

基隆关表示,近来查获出口人报运国货出口,货品外箱标示MADE IN TAIWAN,惟内包装标示MADE IN CHINA,除责令办理退关,另移请主管机关经济部国际贸易署议处,吁请出口人报运出口货物务必确认产地标示是否符合贸易法相关规定,以免违规受罚。

依贸易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货品输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相关产地标示规定∶输出货品系在我国产制者,应以具显著性及牢固性方式,於货品本身、内包装或外包装上择一标示「中华民国制造」、「中华民国台湾制造」、「台湾制造」或同义的外文;如系外货复出口者,其原产地标示得予保留,外货进口时未标示产地者,得依原样出口;外货在我国进行加工後复出口时,得标示「在台湾加工」、「在台湾加工之工序」或同义的外文字样,且应同时以显著及牢固方式标示原产地。

基隆关呼吁,输出货品未依贸易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标示产地,贸易署得依同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予以警告、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或停止其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输出、输入或输出入货品,其情节重大者,并得废止其出进口厂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