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22)—勇於改錯 違法處分國家應主動依法撤銷
【文/林心欣】 2023/12/23

▲聯合國人權日論壇,專家學者呼籲政府落實兩公約平反假案。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太極門案是用稅的方式進行迫害,在行政法概念上,只有唯獨一年被課稅,其餘的年度都是贈與,在法律上就是明顯的差別待遇。同一事物本質卻沒有同等的待遇,已經違反行政法的行政自我拘束,也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對違法的處分,本來國家就應該主動撤銷;就算法定期間已經過了,還是應該撤銷。

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暨仲裁人陳逸南:太極門案已經27年,目前歐洲、美國的宗教人權學者相當關切,政府是裝不知道還是真不知道?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的行政處分財政部自己就可以撤銷,財政部長應該勇敢站出來承認當年的稅單是錯的,把它撤銷。呼籲明年選舉大家眼睛要亮一點。

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即使太極門的土地被賣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若原處分機關不做,上級機關還是可以把它撤銷,這是解決問題最快、最簡單的方法。太極門事件已嚴重傷害台灣行政跟司法的形象,為此制定平反條例是有必要的。

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我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相對的政府只有依法課稅之公權力。憲法保障稅務人權,為何還有太極門案的發生?這類沒有實際查稅的冤案,有法條可以矯正,呼籲國家官員要勇於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