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22)—改革有成? 法稅陋習影響國家競爭力
▲太極門案促進台灣在稅務、稅法上的研究,凱道上專家列出政府違法的相關法條。
前監察委員仉桂美:法律是道德最後的底線。一個國家如果用法律來治國,這個國家會亡國;應該要用人心來「治理」國家。宗教信仰自由在憲法明文規定,但太極門道場預定地被收歸國有。長期以來稅制有很多問題是需要改革的,譬如獎金。曾在監察院任內辦過海巡署的查緝獎金,有機關為了獎金而去辦案,衍生出許多問題。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專任教授葛克昌: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第一條,所有稅法要以保護納稅人基本人權為中心。納保法特別重要的第11條第2項指出,所有核課處分、裁罰處分,都要由稽徵機關負責舉證責任,納稅人只有協力義務。可惜很多法官或訴訟代理人律師、會計師,誤以為納稅者要負舉證責任。課稅侵害人權,還有租稅保全、處罰、執行、限制出境等,也會侵害人權。國家是要照顧人民,應該有各種協助措施。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黄俊杰:非常感謝太極門的堅持,讓台灣在稅務、稅法上的研究進步很多。這幾年參與很多稅務的憲法訴訟,以前完全不可能宣告法律或命令違憲,但最近幾次已經有宣告法律上對人權的限制違反憲法。
前考試院考試委員黃錦堂:民國107年7月26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提到敬師禮金是贈與,講得非常清楚;國稅局在108年底把5個年度重新核課為零,就代表太極門是清清白白。再加上刑事判決確定無罪,教育部也說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甚至監察院的糾正文等,整個冤案都應該透過各種方法盡快結束。
中正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張進德:台灣稅法是民國50年代訂的,相當簡陋,故財政部就利用解釋令來做為課稅依據,用解釋令課稅當然是違法。他比較台灣競爭力落後的原因,新加坡GDP多台灣一倍,企業所得稅15%;台灣是20%,將來是25%,若加上國稅局以解釋令調整,基本上營所稅在30%以上,誰要來台灣?太極門稅案27年,行政法院撤銷了,國稅局卻又繼續課,顯示出財政部「我最大,我管你法院的判決」的觀念。
前新北市記帳士公會理事長蔡維杰:前2天聽到蔡英文總統提到上任以來司法改革做得很好,稅收也越來越多。司法改革好像不是真的,稅收超徵也不是經濟特別發達,而是橫徵暴斂而來。
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吳景欽:刑事審判難於妥速,除未能集中審理外,案件在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間不斷來回,亦是原因之一,像太極門案,檢察官對於無罪判決可不斷上訴,更佔有相當關鍵的因素。講人權,連最基本的妥速審判到現在都做不到,執政者或司法院還沾沾自喜,司法改革有成果?
經緯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靜:法院是為保障人民權利而設,如果離開了保障人權,變成行政的幫兇,幫他們背書,這種法院不要也罷。然而台灣的行政法院、訴願委員會,竟是在維護官權,很少在維護人權。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專任教授葛克昌: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第一條,所有稅法要以保護納稅人基本人權為中心。納保法特別重要的第11條第2項指出,所有核課處分、裁罰處分,都要由稽徵機關負責舉證責任,納稅人只有協力義務。可惜很多法官或訴訟代理人律師、會計師,誤以為納稅者要負舉證責任。課稅侵害人權,還有租稅保全、處罰、執行、限制出境等,也會侵害人權。國家是要照顧人民,應該有各種協助措施。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黄俊杰:非常感謝太極門的堅持,讓台灣在稅務、稅法上的研究進步很多。這幾年參與很多稅務的憲法訴訟,以前完全不可能宣告法律或命令違憲,但最近幾次已經有宣告法律上對人權的限制違反憲法。
前考試院考試委員黃錦堂:民國107年7月26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提到敬師禮金是贈與,講得非常清楚;國稅局在108年底把5個年度重新核課為零,就代表太極門是清清白白。再加上刑事判決確定無罪,教育部也說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甚至監察院的糾正文等,整個冤案都應該透過各種方法盡快結束。
中正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張進德:台灣稅法是民國50年代訂的,相當簡陋,故財政部就利用解釋令來做為課稅依據,用解釋令課稅當然是違法。他比較台灣競爭力落後的原因,新加坡GDP多台灣一倍,企業所得稅15%;台灣是20%,將來是25%,若加上國稅局以解釋令調整,基本上營所稅在30%以上,誰要來台灣?太極門稅案27年,行政法院撤銷了,國稅局卻又繼續課,顯示出財政部「我最大,我管你法院的判決」的觀念。
前新北市記帳士公會理事長蔡維杰:前2天聽到蔡英文總統提到上任以來司法改革做得很好,稅收也越來越多。司法改革好像不是真的,稅收超徵也不是經濟特別發達,而是橫徵暴斂而來。
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吳景欽:刑事審判難於妥速,除未能集中審理外,案件在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間不斷來回,亦是原因之一,像太極門案,檢察官對於無罪判決可不斷上訴,更佔有相當關鍵的因素。講人權,連最基本的妥速審判到現在都做不到,執政者或司法院還沾沾自喜,司法改革有成果?
經緯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靜:法院是為保障人民權利而設,如果離開了保障人權,變成行政的幫兇,幫他們背書,這種法院不要也罷。然而台灣的行政法院、訴願委員會,竟是在維護官權,很少在維護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