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57)—終結國家錯誤不應有時效限制 應撤銷違法處分
【文/林歆芙】 2025/02/08

▲專家呼籲太極門冤假案應獲得合理的解決。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張永明:行政救濟過程中,若納稅者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應可透過申請重新審理來挑戰原處分。然而現行法律對新事實或新證據的適用仍然受到時間限制,這對納稅者而言無疑是個障礙。若能突破現有的時間與程序限制,將有助於實現更為公平和有效的權利救濟。

前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律師:對於國家的錯誤不應設下時效限制,無論是再審或其他程序,皆應本著追求公平正義的原則進行。針對太極門案,解決此案最快且最有效的方法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過去違法的處分。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黄俊杰: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決已指出81年度的95年判決有誤,雖經北高行兩次發函建議原處分機關重新核算,但因我國缺乏行政執行、行政訴訟再審期限的重新計算問題等法律制度,導致納稅者權益未能獲得充分保障。如果將來有續行到憲法訴訟,希望憲法法庭能夠真正去重視財產權被侵害以外的,特別是文化宗教自由的權利。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李惠宗教授:太極門案件81年度的判決中,參與事實審理的法官未適時迴避,可能影響審判的公平性。部分稅務機關未充分認識到駁回判決不具絕對拘束力,即使法院駁回訴訟,若原處分違法,行政機關仍有權依職權撤銷,但多數公務員對此認識不足,導致冤錯案難以糾正。太極門案凸顯了這些問題,為臺灣司法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反思契機,未來應成為改善司法制度的轉捩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