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统一发票独资商号负责人死亡应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决算及清算申报
【记者何弘斌/高雄报导】 2024/07/04

使用统一发票之独资组织营利事业负责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继续经营,因权利主体已变更,如同一般独资组织将全部资产及负债移转予新负责人,核属所得税法所称「转让」,应依所得税法规定办理当期决算及清算申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今(四)日说明,依商业登记法第15条规定,商业负责人死亡因继承所致的变更登记应自继承开始後六个月内为之,又依所得税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营利事业遇有转让等情事时,应於转让日起四十五日内办理当期决算;非属公司或有限合夥组织者,清算期间为自转让之日起三个月,清算所得应於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清算申报,故应由继承人代为办理决算及清算申报。其申报仅须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无须再计算及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而将该所得额依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列入营利所得,申报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补充,营业税部分,前揭独资事业负责人死亡,其继承人继承馀存的存货及固定资产,依财政部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台财税第881901692号函规定,非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三条第三项第二款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的范围,免课徵营业税。

民众如有疑义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八○○○○○三二一洽询,或是该局网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国税智慧客服「国税小帮手」线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