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真改革 良心救台湾(138)—行政机关造成的错误 国家应道歉与导正
【文/林心欣】 2024/07/20

▲太极门为古传气功武术修行门派,受国际重视的珍贵文化。
中正大学财经法律学系特聘教授黄俊杰∶根据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422号判决,可以发现81年度综所税在95年的确定判决有四项错误∶
第一∶非常重要,81年度综所税判决确定之时,刑事判决还没有确定。而96年的刑事确定判决,认为敬师礼是赠与,为什麽法院或是行政机关不采?81年度综所税判决就此没有加以审酌。

第二∶ 1209的行政院跨部会的协议,是否属於证据契约?也没有审酌。
第三∶依照1209行政院跨部会纪录,国税局公告调查敬师礼性质,结果 7,401份的证据都证明敬师礼是赠与。

第四∶107年判字第422号判决已经确认太极门不是补习班,并变更成本费用率。

基於以上四点新事实跟新证据,已经符合再审的要件,并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8条应准予重启程序,行政机关亦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条撤销错误税单。假设行政程序跟行政诉讼没办法落实有效救济,就应该要直接适用公政公约第2条第3项之规定。行政造成错误的问题,国家应该是须要跟太极门说声道歉。

中正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兼任教授/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我国已将两公约内国法化,期待法院能秉於公政公约第2条第3项有效救济原则,对於遭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令错误的课税处分侵害合法权益,循序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发挥司法平反修复功能,勇於纠正行政缺失,如此我国的司法救济效能与赋税人权保障,始经得起两公约国际审查,跻身先进民主法治国家之列。

中兴大学法律专业学院教授李惠宗∶司法判决要获得人民的信赖,应该以保护人民的权利为出发点。以具体个案(太极门案)来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诉字第 228 号判决对於事实的认定及适用法律,过於粗糙,缺乏对人民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的义务,全然照抄国税局未经合法调查的证据,其判决显然违法,等於透过判决变成国税局侵害人民权利的帮凶。该判决幸经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422 号判决的纠正,此一判决并在附论上,将 81 年度的最高行政法院的确定判决所可能产生的「争点效」予以排除,旨在使执行该判决的执行机关停止执行,并要求後续的判决忽略该判决所可能产生的争点效的问题。但执行机关仍然不认知本判决所具有的效力,此种措施与专制国家将法律当作统治工具,相去不远。

会计师王明懿∶条列国税局六大错误∶(1)国税局将错就错违法执行;(2)照抄起诉书,自始未善尽职责核实调查;(3)依法令规定,太极门根本不可能成为补习班,且教育部明确指出太极门并非补习班,国税局却仍以补习班名义违法课税;(4)事实认定错误所致适用法令错误,课税处分自始无效;(5)中区国税局隐匿有利当事人之事证,法官割裂事实枉法裁判;(6)司法公平正义不应纵容错误判决迫害人民。太极门案为自始遭诬陷之假案,有多项侵害人权之重大违法。99年财政部亦承诺撤回强制执行并终结太极门税务案件;107年最高行政法院也判决认定太极门是气功武术修行门派,并明指81年度综所税未及审酌新事实新证据,证实81年度是违误税单;108年国税局亦将80、82-85年度与敬师礼相关之课税处分更正为零。证明太极门税务案件於法、於理早就该全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