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真改革 良心救台湾(146)—28年假案难平反 相同法官再度枉法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107判字第422号判决,认定太极门是气功武术修行门派。
太极门81年度综所税暴露台湾法税沉疴,应该追究中区国税局隐匿证据、伪造文书,以及行政法院无良法官「割裂判决」、未依法回避等问题。
诉愿阶段-国税局隐匿证据制造假案
诉愿会五次撤销违法税单,并命国税局调查敬师礼性质後,国税局直到91年才以函查表抽样调查,调查结果受函查的206位太极门弟子全部表示敬师礼是赠与,没人说是学费。台北国税局谎称9人为赠与,中区国税局更荒谬谎称5人为赠与,还隐匿这项有利人民的证据,更拒绝当事人阅卷。导致诉愿会不察,驳回太极门诉愿,实属至冤。
行政诉讼-94狂!创下割裂判决法庭奇闻
93年掌门人依法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承审法官黄淑玲命中区国税局提出前述函查表资料,国税局拒绝提出,且继续隐匿206份函查表全部表示敬师礼是赠与的事实,还拒绝当事人阅卷。黄淑玲法官未持续要求国税局提出函查资料,言词辩论之前,就遭调职最高行政法院。
继任之许武峰法官,竟无视前任法官之公开心证,未重开准备庭,即进行辩论程序,且私下向中区国税局调取当事人之侦查中笔录,该合议庭法官沈应南、林秋华、许武峰却未依法提供当事人辩明,即以该不实笔录做为审判依据。
其实当时刑事案件仍於二审审理中,依行政诉讼法第177条之规定,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应该裁定停止诉讼程序,等候调查密度及证据证明力均有较高标准的刑事法院判决确定所得性质。
但是许武峰法官等三人却在94年5月25日,刑案二审法院判决之前,就抢先做出悖离事证的割裂判决,判决80、82~84年度胜诉,却独独判决81年度败诉。
掌门人提出上诉,却因最高行政法院是法律审,根本不审究事实,且又碰到黄淑玲法官,她已实际参与前审审理,却未依法回避,最终违法驳回太极门上诉,维持以补习班名义课徵的81年度违法税单,突显人民无法获得有效救济与公平审判。
行政诉讼无间地狱 人民100%败诉
太极门税务诉讼案件中,相同事证的85年度综所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判决撤销,但是106年3月9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完全无视证据及证词,竟做出104诉字第228号判决,枉法裁判。记者询问审判长林秋华为何不采用有利人民的证据?林秋华法官自爆∶「看了!看了,只是说,现在因为年纪大了!看了也,有时候看了会,有时候会、会很快就忘掉。」
228号判决的法官∶林秋华、刘锡贤、庄金昌
承办法官林秋华、刘锡贤、庄金昌,据司法院网站资料统计,101年林秋华共承审68件税务案件、刘锡贤共承审56件税务案件,人民100%败诉;105年庄金昌共审54件税案,人民也是100%被判败诉。
自国税局於86年违法开单以後,太极门赢得了多次的行政救济,107年最高行政法院做出了107判字第422号判决,明确认定了太极门是气功武术修行门派,不是补习班,因此驳回中高行104诉字第228号判决发回重审。
122号判决的法官∶刘锡贤、林静雯、杨惠芬
113年8月2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称中高行)111年度诉字第122号判决,驳回原告之诉,认同国税局以太极门为补习班的81年度违法课税。审判长刘锡贤,正是前述104诉字第228号错误判决的陪席法官,根本是再度枉法裁判。
陪席法官林静雯也曾经审理过太极门案。最高行政法院认定太极门为气功武术修行门派,不是补习班,而将中高行104诉字第228号判决发回重审,林静雯就是承审法官。她在法庭上跟国税局人员说,她必须受到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对於事实认定的拘束,岂会不知太极门并非补习班的事实?
太极门案件在中高行绕来绕去都在同一批人手里,他们根本不会认错,更不会自我打脸,加上多位是100%判人民败诉的法官,让行政法院坐实败诉法院污名,也将台湾赋税人权推入无间地狱。
诉愿阶段-国税局隐匿证据制造假案
诉愿会五次撤销违法税单,并命国税局调查敬师礼性质後,国税局直到91年才以函查表抽样调查,调查结果受函查的206位太极门弟子全部表示敬师礼是赠与,没人说是学费。台北国税局谎称9人为赠与,中区国税局更荒谬谎称5人为赠与,还隐匿这项有利人民的证据,更拒绝当事人阅卷。导致诉愿会不察,驳回太极门诉愿,实属至冤。
行政诉讼-94狂!创下割裂判决法庭奇闻
93年掌门人依法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承审法官黄淑玲命中区国税局提出前述函查表资料,国税局拒绝提出,且继续隐匿206份函查表全部表示敬师礼是赠与的事实,还拒绝当事人阅卷。黄淑玲法官未持续要求国税局提出函查资料,言词辩论之前,就遭调职最高行政法院。
继任之许武峰法官,竟无视前任法官之公开心证,未重开准备庭,即进行辩论程序,且私下向中区国税局调取当事人之侦查中笔录,该合议庭法官沈应南、林秋华、许武峰却未依法提供当事人辩明,即以该不实笔录做为审判依据。
其实当时刑事案件仍於二审审理中,依行政诉讼法第177条之规定,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应该裁定停止诉讼程序,等候调查密度及证据证明力均有较高标准的刑事法院判决确定所得性质。
但是许武峰法官等三人却在94年5月25日,刑案二审法院判决之前,就抢先做出悖离事证的割裂判决,判决80、82~84年度胜诉,却独独判决81年度败诉。
掌门人提出上诉,却因最高行政法院是法律审,根本不审究事实,且又碰到黄淑玲法官,她已实际参与前审审理,却未依法回避,最终违法驳回太极门上诉,维持以补习班名义课徵的81年度违法税单,突显人民无法获得有效救济与公平审判。
行政诉讼无间地狱 人民100%败诉
太极门税务诉讼案件中,相同事证的85年度综所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判决撤销,但是106年3月9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完全无视证据及证词,竟做出104诉字第228号判决,枉法裁判。记者询问审判长林秋华为何不采用有利人民的证据?林秋华法官自爆∶「看了!看了,只是说,现在因为年纪大了!看了也,有时候看了会,有时候会、会很快就忘掉。」
228号判决的法官∶林秋华、刘锡贤、庄金昌
承办法官林秋华、刘锡贤、庄金昌,据司法院网站资料统计,101年林秋华共承审68件税务案件、刘锡贤共承审56件税务案件,人民100%败诉;105年庄金昌共审54件税案,人民也是100%被判败诉。
自国税局於86年违法开单以後,太极门赢得了多次的行政救济,107年最高行政法院做出了107判字第422号判决,明确认定了太极门是气功武术修行门派,不是补习班,因此驳回中高行104诉字第228号判决发回重审。
122号判决的法官∶刘锡贤、林静雯、杨惠芬
113年8月2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称中高行)111年度诉字第122号判决,驳回原告之诉,认同国税局以太极门为补习班的81年度违法课税。审判长刘锡贤,正是前述104诉字第228号错误判决的陪席法官,根本是再度枉法裁判。
陪席法官林静雯也曾经审理过太极门案。最高行政法院认定太极门为气功武术修行门派,不是补习班,而将中高行104诉字第228号判决发回重审,林静雯就是承审法官。她在法庭上跟国税局人员说,她必须受到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对於事实认定的拘束,岂会不知太极门并非补习班的事实?
太极门案件在中高行绕来绕去都在同一批人手里,他们根本不会认错,更不会自我打脸,加上多位是100%判人民败诉的法官,让行政法院坐实败诉法院污名,也将台湾赋税人权推入无间地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