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真改革 良心救台湾(147)—太极门假案违反两公约信仰自由及平等权之保障
【文/林心欣】 2024/09/28

▲太极门案成为台湾重要人权保障案件,民众聚集凯道,呼吁政府重视信仰自由。
按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称公政公约)第18条、第22号一般性意见,思想、信念、宗教自由应受完全之保障,且应采最广义之解释,适用上不限於传统的宗教,带有体制特性的宗教和信仰、或类於传统宗教实践的崇奉方式、直接表明信仰的仪式、仪礼和典礼及建筑礼拜场所等都应受法律保障;第22号一般性意见亦强调,国家不仅应尊重人民之宗教与信仰自由之权利,更应采取具体措施保护所有宗教与信仰平等的不受侵犯,保护信徒不受歧视。基於对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意思表示自由权、个人对於财产权之自由处分权及私法上之契约自由,政府机关不得任意以刑事手段、行政手段或税务手段妨碍宗教团体之运作及活动。

太极门假案中,国税局所涉违法甚多,其中对太极门弟子敬师礼的歧视性差别对待,备受各界抨击。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及公政公约第2条、第26条、第18号一般性意见,国家有维护人民平等不受歧视之义务,包含保障人民於法律面前一切平等以及无歧视法律的平等保障。按传统文化,敬师礼为武术界及宗教界弟子对师父(上师)的传统礼俗,这是弟子表达尊师重道及感恩的信仰奉献。国税局代理人亦在法庭上承认,全国武术团体从未有因收受弟子敬师礼而遭课税的例子,中华武术总会、中华气功协会、台北市国术会皆就此事发函证明;而全台湾上万个宗教修行团体也没有任何传道宗教上师曾因收受信徒供养金而被课税,财政部1975年函释也明定「教会传道人接受信徒之赠与免纳所得税」,足见国税局独对太极门掌门人受赠之敬师礼课税,乃严重歧视并违反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