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网路经营许可及管理办法修正
【记者陈维强/台北报导】 2024/10/04

财政部修正「通关网路经营许可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之一、第十条之二条文。本次修正通关网路系统效率性需求规定,另配合规费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办理规费收费基准定期检讨,依检讨结果修正费用标准。

为使通关网路业者之电脑网路系统处理效率得与时俱进并契合通关实务,以及衡酌通关业务成长趋势,本次修正提高通关网路业者电脑网路系统一年应能有效处理报单份数及每日尖峰时刻每小时处理讯息数,修正条文第六条。

本次修正提高申请经营通关网路或重新换发通关网路经营许可执照审查费、测试验证费及证照费之费用标准,以反映办理成本,修正条文第十条之一∶依第五条规定申请经营通关网路或依第九条规定申请重新换发经营许可执照者,应先缴纳审查费、测试验证费及证照费;其费用标准∶审查费每件六万四千元;测试验证费每件二万九千元;证照费每件三千元。

配合修正条文第十条之一第三款之证照费调整,修正依第十条规定申请换发经营许可执照或因执照污损、灭失、遗失等原因申请补发证照之费用,修正条文第十条之二∶依第十条规定申请换发经营许可执照或因执照污损、灭失、遗失等原因申请补发者,应先缴纳证照费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按第六条,财政部对於经营通关网路之申请,得设置审查委员会予以审查,合於规定且无妨碍海关或单一窗口系统方便性、经济性、绩效性之虞者,发给筹设同意书。网路系统均能符合通关自动化需求事项∶

(一)完整性需求∶应能配合海关整体通关作业流程,提供系统整合性之连线服务;应能传送与接收除海关委托特定经营通关网路业者外已公告之所有讯息;并应与其他通关网路业者网路互连,以相互支援达到全程服务之功能。

(二)效率性需求∶为确保合理可接受之处理效率,电脑网路系统应能有效处理一年至少二千五百万份以上报单及每日尖峰时刻每小时处理二万个以上讯息。於正常情形下,连线用户端与通关网路间资料收送,应於三分钟内取得确认。

(三)可靠性需求∶除应保证通关资料之正确外,为确保通讯网路及电脑系统具稳定作业环境,应有异地备援设备,并具有完善之回复及备援措施,遇重大灾害时,应於三小时内於异地提供服务。

(四)使用性需求∶应能提供系统全年无休每日二十四小时不停机服务,遇有电脑系统故障,应於三十分钟内排除。

(五)安全性需求∶为确保通关资料之安全,资讯安全管理系统应符合申请时之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并建置资通安全管理中心且通过国家资通安全防护管理中心资安事件资料交换连通测试验证。

(六)存证功能需求∶电脑系统应具有存证功能,并提供调阅之服务。

(七)服务品质需求∶应具有提供全年每日二十四小时通关自动化连线之相关谘询服务能力。

(八)连线作业规范配合性需求∶电脑通讯网路系统之各种连线作业规范及规格,应能配合海关要求,并能与单一窗口连线。

(九)其他经财政部特别指定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