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執行分署執行命令置之不理 財產有可能因此被強制執行
【記者陳秋香、何弘斌/高雄報導】 2024/10/06

劉先生來電抱怨,為何他沒有欠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分署卻還是連發兩封公文,然後查封了他的財產;經詳細詢問,才知道劉先生之前積欠A公司工程款,由於A公司欠稅,而遭執行分署執行該筆其積欠A公司之工程款,但劉先生認為該筆工程款已於收到公文前就已經清償,所以未予理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五)日說明,雖然劉先生未積欠稅款,但若其他欠稅人對其有金錢債權存在(即該案工程款),執行分署還是可以對劉先生強制執行該筆A公司對劉先生的工程款債權,以清償欠稅;如果劉先生已清償工程款卻收到執行分署的強制執行命令,應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於收受該強制執行命令後十日內,以書狀檢附清償工程款之相關證明資料,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切勿置之不理,否則恐導致財產被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