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真改革 良心救台湾(148)—学者呼吁及早解决太极门案件 实践正当行政程序
【文/林歆芙】 2024/11/02

▲多个民团不畏低温风雨发起「2021响应联合国日-正义之声捍卫人权台湾加油行动」。
黄俊杰认为,行政机关应该要基於行政合法性的要求,以及无瑕疵担保的行政一致性的要求,基於依法行政,应主动撤销太极门课税处分。最高行政法院於107年度判字第422号判决中认定81年度综所税的确定判决,实际上有相当多的错误。当时未及审酌96年刑事确定判决的事实,也没有审酌100年国税局依行政院跨部会议决议公告调查的7,401份申明表,均表明敬师礼为赠与,并且国税局也承认太极门不是补习班,因此国税局应该对81年度税单的执行重新审视,主动撤销原课税处分,及早解决这个税法上的228事件。

黄坤光指出,刑法第129条之违法徵收罪,公务员对於租税或其他入款,明知不应徵收而徵收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程序法》第117条第1项,违法行政处分於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後,原处分机关或其上述机关还是可以撤销。民主法治社会以民为主,《行政程序法》就是要求政府要依法行政,行政处分一定不能违背各项法令,违反者都有其规定可以补救。政府是延续性的,上任政府犯的错,现任公务员有责任改正,要是现任的公务人员不去补救,不依法来撤销,除了以前犯错的公务员以外,现任的公务员皆涉犯违法徵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