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外健保 12/23起不可停保
【中央社台北二十二日电】 2024/11/23

卫福部今天预告健保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健保自十二月廿三日起废止停复保,拥有中华民国户籍者即需持续缴保费;已停保者维持停保,但返国当日复保後不再可停保。

根据健保现行规定,国人若预定出国六个月以上,皆可办理停保;曾办理出国停保者,应於返国复保後届满三个月,始得再次办理停保。失踪未满六个月者,家属也可办理停保,若超过六个月未寻获,应追溯自停保当月起终止保险,并办理退保手续。

不过宪法法庭二○二二年十二月廿三日判决,健保停复保制未以法律规定判决违宪,卫福部须在二年内完成修法,否则相关规定便失效。

卫福部今天预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草案,社会保险司长刘玉娟接受媒体电访说明,本次修正重点,就是删除停复保申请、相关眷属依附规定,并针对已经办理停保者,加上过渡条款。

刘玉娟表示,宪法法庭判决已指出,因健保法没有授权停复保,施行细则不可以另外订出来,因此修法後不再有停复保制度,只是回归健保法原本的规定,让全体国民的权利义务都一致,这样也较符合健保法「强制性社会保险」精神,希望大家都在公平的风险分担下,一起缴纳保费、尽义务。

刘玉娟指出,草案预告期为二周,停复保申请预计受理至十二月廿二日止,十二月廿三日起不再受理停保,即使出国超过六个月,仍与其他人一样要缴纳保费。

修正草案指出,本次修正保险效力开始及终止之规定、删除保险对象得办理停保及复保规定,并依信赖保护原则,增订今年十二月廿二日以前已办理停保者之过渡条文。

其中过渡条文为,今年十二月廿二日以前已办理停保,廿三日以後,应於返国当天依原规定办理复保,复保後不再办理停保;政府驻外人员及其随行之配偶、子女,应於返国之日办理复保,复保後不再办理停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