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真改革 良心救台湾(151)—推计课税应以纳税者违反协力义务为前提
▲陈清秀提出,推计课税应采纳保法精神,以违反协力义务作为前提。
「税审法」草案第26条关於推计课税部分,范文清副教授指出,法院推计课税,因为税案的特性,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资料,必须要用推估的方法来课税。以现行条文来说,所得税法83条就有那样的规定。但推计课税的前提,诚如纳税者权利保护法里面所提到的,是当事人违背了他的协力义务,才能来推计课税。但是第26条好像看不出来,这样是否跟纳保法有体系上的冲突,侵害当事人权益。
陈清秀教授及蔡朝安律师亦提出,推计课税应采纳保法精神,应以违反协力义务作为前提。
台北市律师公会代表王萱雅律师建议,草案应进一步建立透明且合理的推计课税标准,并引入财政部的大数据分析能力,以科学化方式支撑推计税额的决定。不仅能增强税务审理的公平性,也有助於降低税审官的中立性质疑。
蔡静玫律师指出,推计课税本来就有处罚的意味,行政法院采推计课税时,要慎重再慎重,而且要让人民有充分说明的机会。侵害到人民诉讼权审级利益部分,也应该要斟酌。
陈清秀教授及蔡朝安律师亦提出,推计课税应采纳保法精神,应以违反协力义务作为前提。
台北市律师公会代表王萱雅律师建议,草案应进一步建立透明且合理的推计课税标准,并引入财政部的大数据分析能力,以科学化方式支撑推计税额的决定。不仅能增强税务审理的公平性,也有助於降低税审官的中立性质疑。
蔡静玫律师指出,推计课税本来就有处罚的意味,行政法院采推计课税时,要慎重再慎重,而且要让人民有充分说明的机会。侵害到人民诉讼权审级利益部分,也应该要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