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真改革 良心救台湾(151)—《税审法》草案立院公听会 学者专家建言落实赋税人权
【文/林心欣】 2024/11/30

▲税务诉讼在行政法院的数量占到五成左右,受灾民众於立法院召开记者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於今(113)年11月11日举行公听会,针对司法院研拟的「税务行政事件审理法草案」,简称《税审法》草案,让各界发表意见,以确保立法周延,希望立意良好的《税审法》,真正发挥定纷止争的效能,并彻底解决万年税单。

司法院表示草案共33条,特别针对七大要旨:一、破除「万年税单」,以课税处分作为撤销诉讼的程序标的。二、落实总额主义,建构诉讼上配套措施。三、强化行政法院审理权限,彻底解决税务争议。四、设置税务审查官,增强行政法院审理效能。五、优化暂时权利保护制度,衡平租税保全与人民救济实效。六、加强当事人协力义务,与行政法院共负厘清事实的责任。七、扩大强制律师代理范围,保障当事人权利及促进诉讼。

税审法立意良善影响深远 宜多方审慎讨论

东吴大学法学院暨法律学系陈清秀教授指出,税务事件相当的复杂,法令多如牛毛,光财政部的解释令函汇编就一千多页,过去纳保法施行之前,人民胜诉加上和解的比例大约15%,纳保法施行之後比例到22.5%,所以制定税审法基本上方向是值得赞同的,但里面有一些有争议的条文。

东吴大学法学院暨法律学系范文清副教授认为,税务诉讼在行政法院的数量占到五成左右,非常多又争议非常大。所以税务案件的妥适审理,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财税机关税收的平衡、法院法官的负担等,都是非常重要的事。
国立中正大学财经法律系特聘教授黄俊杰分析指出,《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简称《纳保法》)是优先适用的一个特别法,有涉及到宪法第15条还有其他基本权利的规定,《税审法》主要是实践宪法第16条有关人民权利保护的请求权,理论上这两个法律不应该有所冲突,应该是共同实践纳税者权利保护作为规范核心,这是一个重要的基本前提。

立委黄国昌谈到,106年立法院通过《纳保法》,高举非常多的理想,但是七年过去,人民跟掌握税务高权的国家机器,在诉讼中还存在不公平,因此才推动《税审法》,遗憾是司法院至今还不愿意公开委员会审议过程及讨论的纪录,他提出质疑;专业的司法院为什麽要把它列成是秘密?

本专题深入系列报导

●税审法立意良善影响深远 宜多方审慎讨论
●行政法院不自为判决 是造成万年税单的主因
●税务审查官来自税捐机关人民不信任
●协力义务过重 违反「不自证己罪」原则
●推计课税应以纳税者违反协力义务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