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院召开强化法院办理侦查中声羁案件联系会议 落实羁押即时审查兼顾人权保障
司法院日前召开「强化法院办理侦查中声请羁押案件联系会议」,邀集一、二审法院代表,就法院办理侦查中声请羁押案件现况进行交流。会中达成多项共识,包含不能即时讯问限於特定类型、完善法院笔录例稿、建请检察署协力提供声请羁押案卷之电子卷证等,俾确保是类案件妥适进行,并兼顾公共利益及人权保障。
有关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案件,依据现行「法院办理侦查中声请羁押重大、瞩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点」,原审法院收到撤销发回卷宗後,原则上应立即传唤被告到庭,於廿四小时内裁定。例外如不能即时传唤被告到庭者,至迟应於三日内传唤被告到庭,并即时裁定。为落实此一即时裁定作业流程,本次会议就不能即时传唤被告到庭之障碍事由类型进行讨论,原则上限於「深夜始受理声请」、「因交通障碍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迟滞」、「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突发之事由,事实上不能讯问」等情形。
会中法院代表建议∶参酌「法院办理侦查中声请羁押重大、瞩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点」第七点後段「命被告提供可即时联络之电话、传真或其他联络方式,并命被告应依传唤随时到庭」规定部分,配合刑事诉讼法第一一六条之二第四项规定,增列於讯问笔录例稿中,俾使被告明悉违反者,将受迳行拘提之法律效果。
会议另有多位法院代表指出,法院办理侦查中声请羁押案件,现行需由法院端扫描检察官声请羁押之侦查案卷,影响法院送卷时程,尤其当案件涉有多位被告或同时间有数案件向法院声请羁押时,抑或检察官有提出限制阅卷需求之情形,法院於卷证处理上所需时间繁复费时,以致无法即时有效使用电信传真或其他科技设备传送卷证资料,为促进抗告程序即时作业流程,司法院亦将与法务部协商,建请检察署於移送侦查中声请羁押案卷时,一并提供电子卷证,俾有效落实即时讯问,维护公共利益及人权保障。
有关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案件,依据现行「法院办理侦查中声请羁押重大、瞩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点」,原审法院收到撤销发回卷宗後,原则上应立即传唤被告到庭,於廿四小时内裁定。例外如不能即时传唤被告到庭者,至迟应於三日内传唤被告到庭,并即时裁定。为落实此一即时裁定作业流程,本次会议就不能即时传唤被告到庭之障碍事由类型进行讨论,原则上限於「深夜始受理声请」、「因交通障碍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迟滞」、「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突发之事由,事实上不能讯问」等情形。
会中法院代表建议∶参酌「法院办理侦查中声请羁押重大、瞩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点」第七点後段「命被告提供可即时联络之电话、传真或其他联络方式,并命被告应依传唤随时到庭」规定部分,配合刑事诉讼法第一一六条之二第四项规定,增列於讯问笔录例稿中,俾使被告明悉违反者,将受迳行拘提之法律效果。
会议另有多位法院代表指出,法院办理侦查中声请羁押案件,现行需由法院端扫描检察官声请羁押之侦查案卷,影响法院送卷时程,尤其当案件涉有多位被告或同时间有数案件向法院声请羁押时,抑或检察官有提出限制阅卷需求之情形,法院於卷证处理上所需时间繁复费时,以致无法即时有效使用电信传真或其他科技设备传送卷证资料,为促进抗告程序即时作业流程,司法院亦将与法务部协商,建请检察署於移送侦查中声请羁押案卷时,一并提供电子卷证,俾有效落实即时讯问,维护公共利益及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