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代會主席林智勇等人共犯圖利、違選罷法等案 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記者董秀雲/宜蘭報導】 2024/12/05

▲宜檢偵辦市民代表會主席林智勇(左)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聲押禁見。(記者董秀雲攝)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林禹宏於三日親自帶隊並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及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就宜蘭縣宜蘭市民代表會主席林智勇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行賄及政府採購法之借牌投標等罪嫌,至林的住處及宜蘭市代表會等十處搜索,並通知被告及證人共十六人到案訊問以釐清案情。檢方於今( 四)日凌晨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聲押林智勇、楊秀川、市代會秘書黃仁甲、王姓借牌業者、一鳴企業社掛名負責人陳姓男子; 另外,林智勇也涉嫌借牌投標市公所的清潔車租用採購案,與一鳴企業社掛名負責人陳男、劉姓借牌業者,違反政府採購法借牌投標罪。

檢方調查,林智勇涉嫌於二O二一至二O二三年間,以實際掌控的公司一鳴企業社投標「河濱公園採購案」,並和王姓業者借牌投標,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原,楊秀川負責主持招標,涉嫌明知圖利卻不揭露,三年得標總金額約三千萬元。除五人遭押,另有一名趙姓市公所人員涉犯貪污罪,訊後請回;劉姓借牌業者二十萬元交保;負責交付賄賂林智勇的吳姓助理以及收賄的陳女和謝男,涉犯選罷法,分別以十萬元、五萬元、五萬元交保。

檢方指出,林智勇為宜蘭縣宜蘭市民代表,且為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林智勇明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依政府採購法所公告之採購標案,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竟違反上開規定,與宜蘭市公所辦理採購之職員黃姓、楊姓、企業社名義陳姓負責人、股份有限公司王姓負責人,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本人或他人不法利益之犯意,於民國一一0年、一一一年以企業社標得宜蘭市公所所招標之一一O、一一一年度河濱公園採購案,於一一二年以股份有限公司標得宜蘭市公所所招標之一一二年度河濱公園採購案。

林智勇另於一一一年十一月廿六日所舉行之一一一年地方公職人員九合一選舉第廿二屆宜蘭市第四選區市民代表之選舉,為求勝選,林智勇與吳姓男子,共同基於對於此次選舉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定此次選舉投票支持林之犯意聯絡,由林智勇指示時任服務處吳姓助理向有投票權之人陳姓、謝姓行求、期約、交付賄賂,約定投票支持林,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行賄及政府採購法之借牌投標等罪嫌。

檢察官漏夜複訊後,認被告林智勇,黃姓、楊姓、陳姓、王姓等五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政府採購法之借牌投標罪嫌,林智勇另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行賄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供、逃亡之虞,經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後獲准。

無黨籍宜蘭市民代表會主席林智勇因假車禍詐保未遂,今年六月二審判刑四年半,未料又被檢方查出借牌投標獲取不法利益,檢廉調昨展開搜索,認定林智勇、時任市公所主秘現為衛福部組長楊秀川及業者等五人涉案重大,依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等罪,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林智勇三年前以市代會公務車製造假車禍,意圖詐領近百萬元保險金未遂,宜蘭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並求刑七年。宜蘭地方法院一審去年三月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判林智勇四年六月徒刑、褫奪公權三年;二審高等法院維持一審罪名與刑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