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真改革 良心救台湾(152)—税审法过度强化协力义务 违反不自证己罪权
▲蔡维杰表示,行政机关或法官要求当事人要尽协力义务不能过当而侵犯个资。
吴景钦教授认为,税审法规定的当事人协力义务简直是回到戒严时代,日本宪法、美国的增修条文都直接把「不自证己罪权」入法,台湾从大法官解释到後来宪法法庭,这也都是不成文的宪法原则。
前新北市记帐士公会蔡维杰理事长举实例说明,协力义务经常是因执行者执行过当造成侵害人权状况。许多税务员都是善良且非常守法,但多数则是受到财政部绩效要求,导致强课了不该课的税,才产生可怜的税灾户,但也有少部分人员因为良心,不愿意屈从长官绩效要求,长年只做行政事务却升不了官。政府必须好好检讨为何在台湾体制,有些好人受到冤屈迫害。
余坤达表示,之前最高行政法院判例中,只认为租税案件本税的部份人民有协力义务,但税审法却纳入租税处罚也要尽协力义务,违背「不自证己罪」的法则,明显违反人性。刑事诉讼法第95条跟第181条明确规范,当事人不自证己罪,更无协力义务,为何行政诉讼的税审法草案如此大开人权倒车。
余坤达指出,税捐稽徵法第30条第1项及所得税法第83条第1项第2款已赋予税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有权要求人民尽协力义务。若税捐机关证明纳税人有逃漏税,则纳税者对有利於自己的事实,应负举证责任。所以,若税务机关开立税单的正当性无法取得法院认可,自应依证据判税务机关败诉。
前新北市记帐士公会蔡维杰理事长举实例说明,协力义务经常是因执行者执行过当造成侵害人权状况。许多税务员都是善良且非常守法,但多数则是受到财政部绩效要求,导致强课了不该课的税,才产生可怜的税灾户,但也有少部分人员因为良心,不愿意屈从长官绩效要求,长年只做行政事务却升不了官。政府必须好好检讨为何在台湾体制,有些好人受到冤屈迫害。
余坤达表示,之前最高行政法院判例中,只认为租税案件本税的部份人民有协力义务,但税审法却纳入租税处罚也要尽协力义务,违背「不自证己罪」的法则,明显违反人性。刑事诉讼法第95条跟第181条明确规范,当事人不自证己罪,更无协力义务,为何行政诉讼的税审法草案如此大开人权倒车。
余坤达指出,税捐稽徵法第30条第1项及所得税法第83条第1项第2款已赋予税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有权要求人民尽协力义务。若税捐机关证明纳税人有逃漏税,则纳税者对有利於自己的事实,应负举证责任。所以,若税务机关开立税单的正当性无法取得法院认可,自应依证据判税务机关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