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公局∶行驶国道正确使用灯光 提高行车安全
【记者周家仰/台北报导】 2024/12/27

高速公路局(下称高公局)提醒用路人,於国道行驶时,应时刻提高警觉,关注周围行车环境,根据天气及道路状况正确使用头灯及危险警告灯,并适度使用远光灯,以提高自身与他人对路况之判断,预防事故发生,让行车更加安全。

高公局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一○九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汽车行驶时,应依下列规定使用灯光∶┅三、遇浓雾、雨、雪、天色昏暗或视线不清时,应开亮头灯。┅┅」因此汽车行驶於浓雾或大雨等能见度低情况下,应即开亮头灯,以提高能见度及自身车辆辨识度。

另「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高快管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九款规定「汽车行驶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为∶┅九、车辆夜间行车时未使用灯光,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内有车辆行驶,仍使用远光灯。┅」,因此夜间行车应开启头灯使用。如同向前方一百公尺(约十条车道线)内无车辆行驶时,可适度开启远光灯,及早察觉前方异常路况或障碍物,提高行车安全;惟前方一百公尺内有车辆行驶时,即应切换回近光灯,以免干扰前车视线。

再依高快管规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汽车┅遇有浓雾、浓烟、强风、大雨或其他特殊状况,致能见度甚低时,其时速应低於四十公里或暂停路肩,并显示危险警告灯」,如车辆遇到前述状况致车速须降至四十公里以下或暂停於路肩时,应显示危险警告灯。

另,若车辆因故无法继续行驶而停放於道路上,或前方出现交通壅塞等必须骤然减速情形时,应立即开启危险警告灯,以降低事故发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