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贪案停审 高院认立院组织法违宪声请释宪
高院表示,被告高虹安立委任内涉诈领助理费案,关键法律条文立法院组织法第卅二条第一项规定有违明确性原则,而有抵触宪法疑虑,今天裁定案件停审,并向宪法法庭声请释宪。
立法院组织法第卅二条第一项规定,立委每人得置公费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员聘用;立法院应每年编列每一立法委员一定数额之助理费及其办公事务预算。公费助理与委员同进退;其依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相关费用,均由立法院编列预算支应之。
新竹市长高虹安(停职中)被控於立委任内诈领助理费,一审台北地方法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诈欺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月,褫夺公权四年;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去年十一月四日开庭时,检方主张一审判刑过轻,高虹安上诉答辩称「没用诈术、没贪污、没任何一毛钱进她口袋,应判决无罪」。
高院今天发布新闻稿指出,合议庭审理高虹安等人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案,经审视本案关键法律条文立法院组织法第卅二条第一项规定,依合理确信,认有违反宪法法庭关於法规范不得违反明确性原则的解释,而与公职人员身分应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抵触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并危及民选公职人员身分稳定的民主宪政精神,将直接影响本案裁判结果。
高院指出,高院合议庭依宪法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声请宪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组织法第卅二条第一项规定违宪,并裁定停止本案审理。
高院提出四点理由说明,首先,多年来因公费助理经费、加班费问题而涉讼者,各级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为判决虽有两百馀笔;但针对立法委员涉及此问题而获判有罪者,本案尚属首宗,相关法律规范意旨的明确性影响深远。
第二点理由指出,以地方民意代表判决观之,审判实务所持见解,是否也适用於立法委员,已有疑义,因为关键在於立法院组织法第卅二条与地方民代补助条例第六条的制度设计、性质并不相同,例如,立法院是将经费直接给立委,立委决定并拨款给聘用者,但议会则是依议员及助理每月签名造册,将经费直接拨款给助理。
第三点理由提到,立法院常常以朝野协商方式处理关键争议,可见审议理由未必完整揭露,而全国最具规模的立法院,拥有最丰沛立法研究专业(法制局)与预算研析(预算中心)资源,为确认立法院组织法第卅二条的意旨,合议庭已去函立法院,询问此法条未规范事项及实务上如何合法操作,但至今没有收到回覆。
第四点理由,民意代表助理费性质的厘清,攸关数百名现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名公费助理类似行为的法律评价;对於类似案件,除假藉人头冒领或中饱私囊的犯罪个案,绝大部分(差额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蒙 ,致难以预见法律效果或是否构成犯罪。
高院指出,本件合议庭成员,由审判长许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组成,合议庭认为,唯有从本质面、制度面寻求正本清源之道,才能让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并彻底解决此类问题。
【中央社新竹市二日电】新竹市长高虹安涉嫌於立委任内诈领助理费案,台湾高等法院审理认为有抵触宪法疑虑,今天裁定案件停审,并向宪法法庭声请释宪。高虹安说,尊重高院合议庭决议,盼尽快还她清白。
立法院组织法第卅二条第一项规定,立委每人得置公费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员聘用;立法院应每年编列每一立法委员一定数额之助理费及其办公事务预算。公费助理与委员同进退;其依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相关费用,均由立法院编列预算支应之。
新竹市长高虹安(停职中)被控於立委任内诈领助理费,一审台北地方法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诈欺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月,褫夺公权四年;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去年十一月四日开庭时,检方主张一审判刑过轻,高虹安上诉答辩称「没用诈术、没贪污、没任何一毛钱进她口袋,应判决无罪」。
高院今天发布新闻稿指出,合议庭审理高虹安等人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案,经审视本案关键法律条文立法院组织法第卅二条第一项规定,依合理确信,认有违反宪法法庭关於法规范不得违反明确性原则的解释,而与公职人员身分应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抵触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并危及民选公职人员身分稳定的民主宪政精神,将直接影响本案裁判结果。
高院指出,高院合议庭依宪法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声请宪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组织法第卅二条第一项规定违宪,并裁定停止本案审理。
高院提出四点理由说明,首先,多年来因公费助理经费、加班费问题而涉讼者,各级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为判决虽有两百馀笔;但针对立法委员涉及此问题而获判有罪者,本案尚属首宗,相关法律规范意旨的明确性影响深远。
第二点理由指出,以地方民意代表判决观之,审判实务所持见解,是否也适用於立法委员,已有疑义,因为关键在於立法院组织法第卅二条与地方民代补助条例第六条的制度设计、性质并不相同,例如,立法院是将经费直接给立委,立委决定并拨款给聘用者,但议会则是依议员及助理每月签名造册,将经费直接拨款给助理。
第三点理由提到,立法院常常以朝野协商方式处理关键争议,可见审议理由未必完整揭露,而全国最具规模的立法院,拥有最丰沛立法研究专业(法制局)与预算研析(预算中心)资源,为确认立法院组织法第卅二条的意旨,合议庭已去函立法院,询问此法条未规范事项及实务上如何合法操作,但至今没有收到回覆。
第四点理由,民意代表助理费性质的厘清,攸关数百名现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名公费助理类似行为的法律评价;对於类似案件,除假藉人头冒领或中饱私囊的犯罪个案,绝大部分(差额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蒙 ,致难以预见法律效果或是否构成犯罪。
高院指出,本件合议庭成员,由审判长许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组成,合议庭认为,唯有从本质面、制度面寻求正本清源之道,才能让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并彻底解决此类问题。
【中央社新竹市二日电】新竹市长高虹安涉嫌於立委任内诈领助理费案,台湾高等法院审理认为有抵触宪法疑虑,今天裁定案件停审,并向宪法法庭声请释宪。高虹安说,尊重高院合议庭决议,盼尽快还她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