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销品原料核退标准申办作业要点修正生效
【记者陈维强/台北报导】 2025/01/07

经济部产业发展署修正「外销品原料核退标准申办作业要点」第七点、第十五点之一,并自即日生效。

外销品原料核退标准申请文件,应符合下列事项∶

(一)外销品使用原料数量计算表∶成品之中英文名称、规格,应填写国际通用者,或正式之学名,以及成品之C.C.C.Code及退税计算时有关之规格。进口原料时,应依原料进口报单规格栏位填列规格,并填列原料之C.C.C.Code号列。制造过程之损耗率,应以成品原料比方式载明。

(二)产品制造流程说明书∶制造过程复杂者,应另附制造流程图,说明各步骤用料及耗损。有化学反应者,应附化学变化方程式、分子式、分子量。机电产品,提供设计图或线路图及各用料明细计算资料。成品及原料之文献资料或说明书。

(三)工厂登记证明文件∶所载厂址须为完成外销品制造加工之厂(场)所。外销品於申请人所设数工厂完成制造加工者,应检附各工厂之工厂登记证明文件。外销品原料核退标准核定後,经发现有不符作业要点情事者,该署得将其情事通知财政部关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