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4日均为国定假日 工读生应给付加倍工资
【记者李叔霖/台北报导】 2025/01/11

▲黄维琛表示,雇主聘请短期工读生,应按出勤时数给付加倍工资。(记者李叔霖摄)
劳动部表示,农历除夕及春节(大年初一至初三)均为国定假日,雇主应依《劳基法》规定给假给薪。倘若雇主徵得劳工同意,於国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应依法给付出勤工资。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黄维琛昨(十)日表示,往年春节後会有十几件申诉案,若超过该给时间没有给就会开罚,不但开罚还会要求雇主把该给的工资补上,提醒雇主按照规定,违法者应公布事业单位名称及姓名。

黄维琛指出,从除夕到大年初三,四天国定假日,雇主聘请短期工读生,除了劳保等保险加保权益之外,应按照出勤时数给付加倍工资,如果时间长一点还要注意休息日(一周内出现第六天工作情况),如果有的话,还是要给休息日加班费。

劳动部进一步指出,民间企业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企业如属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为休息日、周日为例假的出勤模式,若欲比照政府机关出勤,以形成春节期间九天连假,可透过八周弹性工时之实施,将二月八日原定休息日与一月二十七日原定工作日对调。

雇主届时如有需要劳工在春节连假期间加班,以月薪为36000元的劳工(以36000元__0日__小时,推算平日每小时工资额为150元),出勤8小时为例,劳工各日出勤及工资给付规定当中,第一,休息日∶依《劳基法》第24条第2项休息日出勤加给规定计算。

第二,国定假日∶依《劳基法》第39条规定,休假日出勤加倍发给工资。第三,例假∶非有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不得使劳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劳动部强调,如非比照政府机关调整出勤者,该等假日如适逢劳工例假或休息日,应由劳雇双方协商择日补假,而该等假日仍维持原例假或休息日性质;至择日补假之当日,性质为国定假日。

劳动部提醒,由於各事业单位营运方式及排班态样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见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国定假日补假日期也有所不同,个案上仍有差异,雇主应就各该假别之期日,与劳工明确约定,以利厘清劳工出勤工资之给付标准,如此才能减少争议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