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自身权益 金管会提醒机车族投保强制汽车责任险
金管会提醒机车族朋友,记得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并维持保险契约不中断,以维护自身权益。
金管会表示,为保障交通事故所致伤害或死亡之受害人,并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自87年1月1日起实施本保险制度,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下称本法)规定之给付范围内(每一人死亡给付、失能给付及伤害医疗费用给付之金额,合计最高以新台币220万元为限),提供受害人基本保障。依本法第6条规定,应订立本保险契约之汽、机车所有人有投保本保险,以及维持其有效性之义务;本法第49条规定,投保义务人未依规定订立本保险契约,经公路监理机关或警察机关拦检稽查举发者,公路监理机关将处以罚锾。
依据统计资料显示,汽车投保本保险之投保率已接近100%,机车投保率则自109年之84.88%逐步提升至113年10月之89.39%,惟仍有超过10%的机车未投保本保险。为提升机车之投保率,强化用路人安全保障,金管会已责成保险公司,於保险期间届满30日前通知车主续保,并就保险到期後仍未投保之车主,在保险期间届满後30日内,至少再为2次重新投保之通知,另针对保险到期後第2个月及第5个月仍未投保者,金管会保险局及交通部公路局将共同具名再次寄送提醒投保通知,透过多次通知来提醒尚未投保之车主投保。
金管会表示,本保险已提供多元投保管道(包含至各县市保险公司临柜投保、透过网路及业务员投保等)供民众选择。民众如需进一步了解投保事宜,可电洽中华民国产物保险商业同业公会(0800-221-783)或向办理本保险之各产物保险公司提出服务及说明需求,以获得完善的服务。
金管会表示,为保障交通事故所致伤害或死亡之受害人,并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自87年1月1日起实施本保险制度,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下称本法)规定之给付范围内(每一人死亡给付、失能给付及伤害医疗费用给付之金额,合计最高以新台币220万元为限),提供受害人基本保障。依本法第6条规定,应订立本保险契约之汽、机车所有人有投保本保险,以及维持其有效性之义务;本法第49条规定,投保义务人未依规定订立本保险契约,经公路监理机关或警察机关拦检稽查举发者,公路监理机关将处以罚锾。
依据统计资料显示,汽车投保本保险之投保率已接近100%,机车投保率则自109年之84.88%逐步提升至113年10月之89.39%,惟仍有超过10%的机车未投保本保险。为提升机车之投保率,强化用路人安全保障,金管会已责成保险公司,於保险期间届满30日前通知车主续保,并就保险到期後仍未投保之车主,在保险期间届满後30日内,至少再为2次重新投保之通知,另针对保险到期後第2个月及第5个月仍未投保者,金管会保险局及交通部公路局将共同具名再次寄送提醒投保通知,透过多次通知来提醒尚未投保之车主投保。
金管会表示,本保险已提供多元投保管道(包含至各县市保险公司临柜投保、透过网路及业务员投保等)供民众选择。民众如需进一步了解投保事宜,可电洽中华民国产物保险商业同业公会(0800-221-783)或向办理本保险之各产物保险公司提出服务及说明需求,以获得完善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