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贪一审重判停职 诉愿遭驳回
宜兰县长林姿妙因涉贪,一审重判十二年六月、褫夺公权六年,经内政部依地制法规定停职,其职务已由副县长林茂盛代理,林姿妙除向诉愿机关申请停止原处分执行外,也向行政法院声请停止执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林姿妙声请不符停止执行之要件,已驳回声请。十七日傍晚在县府举办的员工岁末晚会,林姿妙以贵宾身分出席,受访时强调清白,会上诉力拚二审无罪。
林姿妙遭一审重判正停职中,继今年元旦出席升旗活动外,罕见她有对外公开活动;十七日傍晚突然现身县府员工岁末晚会,甚至还上台致词感谢同仁付出奉献。事後受访时表示,自己已经收到判决书,将上诉力拚二审无罪,强调清清白白。林姿妙表示,自己十分想念县府同仁、同仁也很想念她,因为县府同仁将她当成妈妈、姐姐,也非常努力推动宜兰县政,这是让她感动与感谢的地方。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院裁定准许停止执行须具备一定要件,包括原处分或决定之执行将发生难於回复之损害、有急迫情事,且於公益无重大影响。然而,林姿妙在行政诉讼起诉前,未待诉愿机关或原处分机关就其申请为决定,即迳向法院声请停止原处分之执行,却未释明有何紧急情事须即时处理,否则难以救济,应认欠缺保护之必要。
此外,《地方制度法》的规定,旨在保障地方自治团体之利益及公权力之可信赖性。根据宜兰地院刑事判决可知,林姿妙借用、租用毫无信赖关系之人之金融机构帐户收受及持有不明款项,金流高达三二五0万元,未据实说明其可疑来源之财产总额高达八00万元,已违反人民对公务廉洁性之期待。
北高行认为,为免政府公权力及业务推行产生不良影响,暂时停止地方首长职务之执行实属适当。若停止原处分之执行,将对公益造成重大影响,自应予驳回。
林姿妙受访时强力回应,她是清白,将上诉力拚二审无罪。
林姿妙遭一审重判正停职中,继今年元旦出席升旗活动外,罕见她有对外公开活动;十七日傍晚突然现身县府员工岁末晚会,甚至还上台致词感谢同仁付出奉献。事後受访时表示,自己已经收到判决书,将上诉力拚二审无罪,强调清清白白。林姿妙表示,自己十分想念县府同仁、同仁也很想念她,因为县府同仁将她当成妈妈、姐姐,也非常努力推动宜兰县政,这是让她感动与感谢的地方。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院裁定准许停止执行须具备一定要件,包括原处分或决定之执行将发生难於回复之损害、有急迫情事,且於公益无重大影响。然而,林姿妙在行政诉讼起诉前,未待诉愿机关或原处分机关就其申请为决定,即迳向法院声请停止原处分之执行,却未释明有何紧急情事须即时处理,否则难以救济,应认欠缺保护之必要。
此外,《地方制度法》的规定,旨在保障地方自治团体之利益及公权力之可信赖性。根据宜兰地院刑事判决可知,林姿妙借用、租用毫无信赖关系之人之金融机构帐户收受及持有不明款项,金流高达三二五0万元,未据实说明其可疑来源之财产总额高达八00万元,已违反人民对公务廉洁性之期待。
北高行认为,为免政府公权力及业务推行产生不良影响,暂时停止地方首长职务之执行实属适当。若停止原处分之执行,将对公益造成重大影响,自应予驳回。
林姿妙受访时强力回应,她是清白,将上诉力拚二审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