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调整锚泊管理费计收方案
▲台湾港务公司行政副总经理卢展猷(中)率该公司团队於交通部召开记者会,基隆港务分公司主秘林健明(左一)、台中港务分公司主秘陈素芳(左二)、花莲港务分公司港务长林清富(右二)、高雄港务分公司研究员郭光辉(右一)。(记者周家仰摄)
台湾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副总经理卢展猷率领该公司团队本(一)月十七日下午於交通部召开记者会。为达高雄港锚区使用公平性与强化锚区安全,高雄港务分公司针对不进港之下锚船舶,如连续下锚达七日且未立即起锚离开(延迟起锚),将加计延迟费用、如船舶起锚七十二小时内,再次申请下锚者(连续下锚)将采加成方式计收,另为强化高雄港锚区使用安全,除规划临时锚位及管控机制,针对申报於该港锚区下锚维修之船舶三小时内得於免计费用,超过三小时则按超过时数采两倍计收,前述调整後计费方案自今(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高雄港务分公司为优化锚区管理制度及提升服务效能,自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调整锚泊管理费计收方案。为进一步优化锚区管理机制,已於一一三年修正「台湾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国际商港锚泊使用管理规定」,并自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实施「高雄港船舶使用锚地锚泊管理费计收方案」,该方案调整主要针对连续下锚、违反规定、不实通报或具有航安疑虑船舶等情形予以不同计费基准,以积极提升锚区水域安全管理与服务效能。
高雄港务分公司研究员郭光辉表示,於一一三年修正之「台湾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国际商港锚泊使用管理规定」,主要重点在於限制船舶每次锚泊期间以七日为限,届期仍须锚泊者,仍须驶离并重新申请下锚,以避免船舶长时间滞留锚区,船体及船机异常而未及早察觉,并藉此掌握船舶船况及适航性,以维持锚区船舶锚泊安全,同时也可增进锚区资源使用合理性及公平性。另新增临时锚泊管控机制,要求紧急下锚,须经专案申请,亦要求锚泊船舶应保持守值无线电与配合提供船况讯息等机制。
高雄港务分公司感谢航商与船务代理业者对相关锚泊管理措施支持与配合,方能持续提升高雄港锚泊安全管理及服务效能,未来仍将与各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及持续滚动检讨及精进锚泊相关管理措施,俾利有效掌握锚泊船舶船况、增进港区水域锚泊及航行安全。
高雄港务分公司为优化锚区管理制度及提升服务效能,自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调整锚泊管理费计收方案。为进一步优化锚区管理机制,已於一一三年修正「台湾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国际商港锚泊使用管理规定」,并自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实施「高雄港船舶使用锚地锚泊管理费计收方案」,该方案调整主要针对连续下锚、违反规定、不实通报或具有航安疑虑船舶等情形予以不同计费基准,以积极提升锚区水域安全管理与服务效能。
高雄港务分公司研究员郭光辉表示,於一一三年修正之「台湾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国际商港锚泊使用管理规定」,主要重点在於限制船舶每次锚泊期间以七日为限,届期仍须锚泊者,仍须驶离并重新申请下锚,以避免船舶长时间滞留锚区,船体及船机异常而未及早察觉,并藉此掌握船舶船况及适航性,以维持锚区船舶锚泊安全,同时也可增进锚区资源使用合理性及公平性。另新增临时锚泊管控机制,要求紧急下锚,须经专案申请,亦要求锚泊船舶应保持守值无线电与配合提供船况讯息等机制。
高雄港务分公司感谢航商与船务代理业者对相关锚泊管理措施支持与配合,方能持续提升高雄港锚泊安全管理及服务效能,未来仍将与各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及持续滚动检讨及精进锚泊相关管理措施,俾利有效掌握锚泊船舶船况、增进港区水域锚泊及航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