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纺织品进出口 注意净重与统计用数量比率
【记者陈维强/台北报导】 2025/01/22

▲关务署提供
为维护贸易统计品质,财政部关务署吁报关业者及厂商进出口纺织品及其制品时,依净重与统计用数量之比率,正确申报货品分类号列。

关务署二十一日表示,纺织品虽占我国进出口贸易规模比重不高,却是我国除资通讯科技产业外,前三大创汇产业之一,对我国经济发展仍具举足轻重地位,尤其我国机能布料的高水准技术,在国际上备受瞩目,相关货品进出口情形亦受各界关注。

为求发布贸易统计资料稳定性及正确性,海关於收单时实施以统计为目的之逻辑检查机制,亦即针对所申报货物与货品分类号列「货名栏」内容明显不符者,发送不受理报关讯息及错单原因,其中针对纺织品及其制品,如进口税则第5111.11目、第5112.11目、第5208至5212节、第5513至5514节实施净重与统计用数量比率之检查。以进口货品分类号列第5208.11.00.00-7号(未漂白棉平纹梭织物,含棉重量在八五%及以上,每平方公尺重量不超过一百公克者)为例,因税则已明定该项货品之单位重量上限,因此申报时净重(公斤,KG)*1,000(换算成公克)/统计用数量(平方公尺,MTK),比率应不超过100,否则将不受理报关。

关务署表示,十一码货品分类号列系以「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则暨输出入货品分类表」为分类基础,业者进出口货物适用货品分类号列时,应符合该分类表「货名栏」之说明,以免造成无法报关情形。

有关以统计为目的之收单逻辑检查相关资讯,可参阅关港贸单一窗口>统计资料库>贸易统计>其他参考资讯>统计宣导事项>10______________________ttps://portal.sw.nat.gov.tw/APGA/GA17_D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