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越产制进口卜特兰水泥及其熟料 不予临时课徵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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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署提供
财政部公告对自越南产制进口卜特兰水泥及其熟料,不予临时课徵反倾销税。财政部关务署表示,对自越南产制进口卜特兰水泥及其熟料反倾销调查案,财政部初步认定有倾销事实,惟经济部初步认定对国内产业有实质损害之虞,无我国产业在调查期间继续遭受损害之情事,因此不临时课徵反倾销税。
关务署指出,财政部将继续进行倾销最後调查,依实地查核结果或其他新事证,可能获致不同之倾销差率或结论。
依据平衡税及反倾销税课徵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及第十六条规定,财政部应於倾销初步认定公告之翌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最後认定,经最後认定有倾销事实者,将移请经济部於四十日内作成倾销是否损害我国产业之最後调查认定。财政部於接获经济部最後认定有无损害我国产业之通知翌日起十日内,提交关税税率审议小组审议是否课徵反倾销税(有损害)或结案(无损害)。
初步调查结果公告,可至关务署官网(https://web.customs.gov.tw/货物通关/反倾销及平衡税措施/调查中案件-反倾销税案)查阅或下载。
关务署指出,财政部将继续进行倾销最後调查,依实地查核结果或其他新事证,可能获致不同之倾销差率或结论。
依据平衡税及反倾销税课徵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及第十六条规定,财政部应於倾销初步认定公告之翌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最後认定,经最後认定有倾销事实者,将移请经济部於四十日内作成倾销是否损害我国产业之最後调查认定。财政部於接获经济部最後认定有无损害我国产业之通知翌日起十日内,提交关税税率审议小组审议是否课徵反倾销税(有损害)或结案(无损害)。
初步调查结果公告,可至关务署官网(https://web.customs.gov.tw/货物通关/反倾销及平衡税措施/调查中案件-反倾销税案)查阅或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