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机)及微电车 应依规定投保强制险
高雄市区监理所表示,依据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投保义务人未依该法规定投保强制险,或强制险届满前未再行订立,经公路监理机关执行路边稽查或警察机关执行交通勤务,或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并同举发者,由公路监理机关处以罚锾,汽车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机车处新台币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锾、微型电动二轮车处新台币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锾,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最高可裁处新台币三万二千元罚锾。
高市所提醒,请记得一定要为爱车投保强制险且保期不中断,以免被举发裁罚荷包失血;车主想确认强制险是否投保或投保有效期间,除可洽询保险公司外,也可直接上网搜寻「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有效电子式保险证查询」,随时了解投保最新状况,方便又快速!详情可参阅网址∶https://ecard.cali.org.tw/PPCP_Q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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