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三廠火警未即時通報 屏縣府最高開罰10萬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2025/03/07

核三廠冷卻水塔發生火警,卻未第一時間通報,屏東縣政府表示,已違反屏東縣特定場所各類事件通報機制自治條例規定,可處管理權人四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擬採最高額度裁罰。

屏縣消防局指出,該局於上午十一時二十三分受理民眾報案,發現恆春鎮核三廠內有冒出大量黑煙,立刻派遣恆春地區共九車二十一人,由大隊長黃基峰帶隊前往撲救。

核三廠於十一時三十四分回報,現場為廢棄空壓機廠房後方兩座冷卻水塔起火,隨後火勢完全控制,十一時五十分殘火處理完畢。

縣府指出,依屏東縣特定場所各類事件通報機制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特定場所發生各類事件時,應以一一九或電話、傳真方式,立即通知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並於三天內以書面資料通報,特定場所包含台電第三核能發電廠、屏東縣崁頂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三軍聯合作戰訓練基地。

縣府強調,依規火警發生時核三廠應立即通報,但核三廠並沒有在第一時間通報,已違反規定,可處管理權人新台幣四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天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處分。

縣府表示,此次事件核三廠未依規定辦理,擬採最高額度裁罰,以告誡核三廠未來應謹慎以對,並於第一時間通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