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府提醒儿童节、清明节连假出勤工资给付注意事项
【记者蔡荣宗/投县报导】 2025/03/27

儿童清明连假即将到来,按劳动基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内政部所定应放假之纪念日、节日、劳动节及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应放假日,均应休假。」儿童节及清明节为俗称之国定假日,因今年儿童节及清明节恰好同时为四月四日(星期五),根据内政部(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儿童节及清明节皆为同一日时,於前一日放假,故四月三日(星期四)依规定放假一日。

县府社会及劳动局提醒事业单位及雇主,儿童节及清明节为俗称之国定假日,应依法给假并给薪,如徵得劳工同意於前开休假日出勤,工资应依法加倍发给。如果国定假日当天遇到员工原本的休息日、例假日,则必须另外在「工作日」安排员工补假一天,不论「全职人员」或「兼职、工读生」都适用,补休日期没有硬性规定何时要休完,由劳资双方自行协商决定,但必须明确约定补假日期。另外如原本订好的补假日无法让员工休息仍要上班,依法加班费要用「国定假日加班」情况计算,需加倍给薪。

事业单位及雇主比照「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出勤者,如属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为休息日、周日为例假的出勤模式,因此自四月三日(星期四)起至四月六日(星期日)止,共计四天连假。雇主如要求劳工需於连假期间出勤工作,应将「国定假日」、「休息日」及「例假日」,事先厘清假别,以正确计算加班费之倍率。

各事业单位排班与营运方式多元,如采排休制之事业单位或雇主,例如服务业、餐饮业等,国定假日或休假日期可能不一,可经劳工同意将国定假日与其他工作日对调实施,但应明确排出调移之休假日让劳工了解,避免产生工资争议。

社会及劳动局林志忠局长特别呼吁各事业单位及雇主遵守劳动法规,共同维护劳工权益,营造友善的劳动环境,共创劳资双赢。事业单位或劳工朋友如有劳动权益等问题,可拨打专线049-2246823或049-2222106转分机1861、1863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