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检侦结起诉长○农产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案件
【记者刘春生、刘曜铭/云林报导】 2025/03/28

壹、侦办单位
本署彭彦儒检察官指挥法务部调查局云林县调查站、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总队第三队共同侦办。

贰、起诉被告及罪名
林○○(男,四十二岁)系犯涉有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前段违反同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十款贩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添加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添加物罪嫌;长○农产有限公司(下称长○公司)之实际负责人兼厂长林○○,因执行业务犯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前段罪嫌,请依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科以长○公司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十倍以下之罚金。

参、侦办过程
台南市政府卫生局於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抽验长○公司生产之「三○朝天椒辣椒粉」检出含有「苏丹色素三号」成份,函请云林县卫生局查处,复由云林县政府函请云林地方检察署侦办。经云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指挥法务部调查局云林县调查站、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总队第三大队,於一一三年七月二日持台湾云林地方法院法官核发之搜索票,至长○公司执行搜索,查扣相关文书资料及机具。此案业经侦查终结,业於日前提起公诉。

肆、简要犯罪事实
林○○系长○公司实际负责人兼厂长,长○公司营业项目为农产品加工、制粉、调味品制造及批发,并从事辣椒粉之制造、加工、调配、贩卖、输入及输出,属於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三条第七款所规范之食品业者。林○○於民国一一一年二月间,以长○公司名义,自大陆地区输入一万四千公斤的辣椒粉一批,经乾燥、过筛等制程後,包装为「三○朝天椒辣椒粉」贩售给下游厂商,其後,林○○自同业间知悉大陆地区输入之辣椒粉含有非属我国法规可添加之物品「苏丹红色素三号」,遂於一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将「三○朝天椒辣椒粉」送贝○国际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果然检出含有「苏丹红色素三号」,林○○在收受报告後,明知其输入之辣椒粉含有「苏丹红色素三号」,竟指示不知情之员工,将输入剩馀之七千六百六十三.二公斤之辣椒粉制成「三○朝天椒辣椒粉」贩售给下游厂商及消费者,销售总金额为一百二十五万七千五百三十元。

伍、云林地方检察署呼吁根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前段违反同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十款贩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添加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添加物,最重可判处有期徒刑7年,食品业者本於良知应确保贩售之食品安全无虞,切勿触法,云林地方检察署亦会持续严办此类案件,守护民众身体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