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区监理所∶车牌注销仍续使用道路 应补缴汽燃使用费
【记者何弘斌/高雄报导】 2025/04/18

车辆如不使用,可办理报停、报废、缴销、注销等手续,燃料费缴至前一日止,但汽车燃料使用费徵收及分配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亦规定,已办理报停、报废、缴销、注销、吊销牌照之车辆经查获违规使用道路者,除依法处罚外,车辆所有人并应以自用车费额补缴自报停、报废、缴销、注销、吊销牌照之日起至最後一次违规日止之汽车燃料使用费。

高雄市区监理所今(十七)日说明,对已办理报停、报废、缴销、注销、吊销牌照之车辆仍继续使用道路者(包括停放於路边停车格),於三月底寄发汽车燃料使用费补缴通知书(双挂号),缴纳期限至四月卅日止。

收到补缴通知书可持单至金融机构、邮局、超商临柜缴纳,或透过电话语音(四一二一三六六或四一一三六六,服务代码一六九#)、监理服务网(https://www.mvdis.gov.tw)或手机下载「监理服务APP」等多元方式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