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 協助產業導入人工智慧及獎勵投資新創
立法院於今(十八)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從「AI及節能減碳納入投資抵減」、「增加新創募資機會」及「避免關鍵技術外流」三大面向修正,共增修九條條文。經濟部首先感謝立法院院長、各委員及黨團支持,讓法案順利通過。
經濟部表示,近來國際經濟情勢變化快速,尤其面對人工智慧、淨零排放等趨勢,本次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擴大投資抵減適用範圍並延長施行;另為加大投資新創事業力道,調整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 適用要件。同時,因應國際社會高度關切經濟安全議題,並保護關鍵技術,適時增修第22條及第67條之3對外投資機制,修正重點如下:
一、AI及節能減碳納入投資抵減:產創條例第10條之1除保留智慧機械項目並調整智慧技術元素、現行5G系統及資安項目外,本次增列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項目,鼓勵產業導入人工智慧與雲端運算等數位技術,提升企業應變能力,以及加速提升產業減碳效率,並配合適用範圍擴大,申請適用金額上限由現行新臺幣十億元提高至二十億元,施行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
二、增加新創募資機會:產創條例第23條之1將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實收出資額門檻由現行三億元調降為一.五億元,促進更多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事業,並提高第三年度起投資新創事業的金額或比率,讓資金能及早投入新創事業;另產創條例第23條之2將高風險新創事業設立年限由未滿二年放寬至未滿五年,投資金額門檻由一百萬元調降為五十萬元,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如屬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個人所得減除金額由三百萬元提高至五百萬元,以加速引導更多資金挹注新創事業。
三、避免關鍵技術外流:產創條例第22條修正公司從事國外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另增訂第67條之3明定公司未申請核准實行投資者,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等規定。
至於外界關心各修正條文的子辦法草擬方向,經濟部將會同財政部於六個月內完成租稅優惠條文子辦法訂定,包括第10條之1增加的AI及節能減碳項目適用範圍、第23條之1投資新創事業相關規定、第23條之2國家重點發展產業適用範圍等事項,將蒐集產業界意見及聽取產官學研專家意見來訂定;至於產創條例第22條特定國家或地區、產業或技術、金額等規定,亦將廣納各界意見,於子辦法訂定完備後,再公布施行產創條例第22條及第67條之3,以利企業對外投資有所依循。
經濟部表示,近來國際經濟情勢變化快速,尤其面對人工智慧、淨零排放等趨勢,本次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擴大投資抵減適用範圍並延長施行;另為加大投資新創事業力道,調整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 適用要件。同時,因應國際社會高度關切經濟安全議題,並保護關鍵技術,適時增修第22條及第67條之3對外投資機制,修正重點如下:
一、AI及節能減碳納入投資抵減:產創條例第10條之1除保留智慧機械項目並調整智慧技術元素、現行5G系統及資安項目外,本次增列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項目,鼓勵產業導入人工智慧與雲端運算等數位技術,提升企業應變能力,以及加速提升產業減碳效率,並配合適用範圍擴大,申請適用金額上限由現行新臺幣十億元提高至二十億元,施行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
二、增加新創募資機會:產創條例第23條之1將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實收出資額門檻由現行三億元調降為一.五億元,促進更多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事業,並提高第三年度起投資新創事業的金額或比率,讓資金能及早投入新創事業;另產創條例第23條之2將高風險新創事業設立年限由未滿二年放寬至未滿五年,投資金額門檻由一百萬元調降為五十萬元,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如屬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個人所得減除金額由三百萬元提高至五百萬元,以加速引導更多資金挹注新創事業。
三、避免關鍵技術外流:產創條例第22條修正公司從事國外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另增訂第67條之3明定公司未申請核准實行投資者,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等規定。
至於外界關心各修正條文的子辦法草擬方向,經濟部將會同財政部於六個月內完成租稅優惠條文子辦法訂定,包括第10條之1增加的AI及節能減碳項目適用範圍、第23條之1投資新創事業相關規定、第23條之2國家重點發展產業適用範圍等事項,將蒐集產業界意見及聽取產官學研專家意見來訂定;至於產創條例第22條特定國家或地區、產業或技術、金額等規定,亦將廣納各界意見,於子辦法訂定完備後,再公布施行產創條例第22條及第67條之3,以利企業對外投資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