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观光条例修正部分罚锾提高 宜县府吁业者合法经营

▲发展观光条例修正公告实施,部分罚锾提高,宜兰县政府呼吁业者应合法经营。(记者董秀云摄)
为保障游客的消费权益以及旅宿安全,立法院於今年一一四年一月通过「发展观光条例」修正草案,将非法经营旅宿的业者罚锾上限大幅提高,最高可罚处二00万元,以遏止违法旅宿之经营。宜兰县政府工商旅游处表示,配合中央条例修正,县府将持续宣导、辅导及强化县内旅宿经营品质,遏止非法旅宿经营,以维护县内旅游及住宿品质。
县府工商旅游处呼吁县内所有的旅宿业者,应熟知并确实遵守修正後的法规,并自行检视营运是否合法,切勿以身试法。
县府工商旅游处表示,目前县内列管非法旅宿计有二一八家,工旅处除持续进行稽查,以遏止非法业者停止非法经营行为,也将积极辅导业者合法经营。经由纳管合法经营,由县府与旅宿业者共同创造有秩序、安全及优良的旅宿环境。
「发展观光条例」修正部分条文於一一四年四月二日经总统公布正式施行,此次部分修法,未依本条例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而经营观光旅馆业务、旅馆业务、旅行业务或观光游乐业务者,最高处二00万元罚锾;未依本条例领取登记证而经营民宿者,裁罚金额调高至十万至一00万元;未依本条例领取观光旅馆业、旅行业、观光游乐业经营执照或旅馆业、民宿登记证,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或刊登营业之讯息者,裁罚金额调高至十万至一五0万元。
县府工商旅游处呼吁县内所有的旅宿业者,应熟知并确实遵守修正後的法规,并自行检视营运是否合法,切勿以身试法。
县府工商旅游处表示,目前县内列管非法旅宿计有二一八家,工旅处除持续进行稽查,以遏止非法业者停止非法经营行为,也将积极辅导业者合法经营。经由纳管合法经营,由县府与旅宿业者共同创造有秩序、安全及优良的旅宿环境。
「发展观光条例」修正部分条文於一一四年四月二日经总统公布正式施行,此次部分修法,未依本条例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而经营观光旅馆业务、旅馆业务、旅行业务或观光游乐业务者,最高处二00万元罚锾;未依本条例领取登记证而经营民宿者,裁罚金额调高至十万至一00万元;未依本条例领取观光旅馆业、旅行业、观光游乐业经营执照或旅馆业、民宿登记证,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或刊登营业之讯息者,裁罚金额调高至十万至一五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