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官涉教唆栽贓案 遭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
調查局雲林縣站前調查官陳文維,二零二二年九合一選舉期間,涉教唆北港鎮長候選人蕭美文勸說在押被告作偽證,栽贓雲林縣長張麗善疑似送茶葉賄選,雲林地檢署依教唆偽證、洩密等罪起訴。調查局召開考績委員會,認為陳嚴重損害調查局聲譽,請法務部將他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判陳撤職,停止任用一年。
陳文維(三十九歲)是調查班四十八期,分發雲林縣調查站負責口湖鄉據點,主要業務蒐報國情、偵防、保防等情資,並偵辦肅貪、經濟犯罪、毒品、妨害選舉等案件。
起訴指出,二零二二年七月,陳文維發覺無黨籍議員蔡��(現為副議長)賄選案,報請雲林地檢署指揮,負責監聽蔡��等人電話、撰寫調查報告。蔡��案偵辦期間,雲檢另案偵辦無黨籍北港鎮長候選人蕭美文賄選案,同年十月發動搜索約談,羈押蕭美文競選服務處主任林振義及蕭美文姪子蕭嘉鴻。
陳文維得知蕭美文案有查扣賄選茶葉一批,為使蔡��案順利偵辦,報請蕭美文案承辦檢察官獲准後,提訊林振義及蕭嘉鴻詢問。陳文維在提訊前,透過李姓友人邀約蕭美文見面,陳文維向蕭女表明,十一月四日將提訊蕭嘉鴻,請蕭美文勸說蕭嘉鴻協助偵訊;陳為取信於蕭女,還當場透露監聽譯文與偵查資料,並提供林振義筆錄給蕭女閱覽。
懲戒法院認為,陳文維洩密,也影響林振義、蕭嘉鴻兩人的防禦權,弱化辯護人在場權,以不正當方法指導並影響受詢問人供述他們所不知且無法判斷是否為真的陳述,也未將案件偵辦作為陳報長官核准,陳是否成立刑事犯罪,都不影響認定此部分違失。懲戒法院認為陳除觸犯刑罰法律,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他影響公務員形象、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
陳文維(三十九歲)是調查班四十八期,分發雲林縣調查站負責口湖鄉據點,主要業務蒐報國情、偵防、保防等情資,並偵辦肅貪、經濟犯罪、毒品、妨害選舉等案件。
起訴指出,二零二二年七月,陳文維發覺無黨籍議員蔡��(現為副議長)賄選案,報請雲林地檢署指揮,負責監聽蔡��等人電話、撰寫調查報告。蔡��案偵辦期間,雲檢另案偵辦無黨籍北港鎮長候選人蕭美文賄選案,同年十月發動搜索約談,羈押蕭美文競選服務處主任林振義及蕭美文姪子蕭嘉鴻。
陳文維得知蕭美文案有查扣賄選茶葉一批,為使蔡��案順利偵辦,報請蕭美文案承辦檢察官獲准後,提訊林振義及蕭嘉鴻詢問。陳文維在提訊前,透過李姓友人邀約蕭美文見面,陳文維向蕭女表明,十一月四日將提訊蕭嘉鴻,請蕭美文勸說蕭嘉鴻協助偵訊;陳為取信於蕭女,還當場透露監聽譯文與偵查資料,並提供林振義筆錄給蕭女閱覽。
懲戒法院認為,陳文維洩密,也影響林振義、蕭嘉鴻兩人的防禦權,弱化辯護人在場權,以不正當方法指導並影響受詢問人供述他們所不知且無法判斷是否為真的陳述,也未將案件偵辦作為陳報長官核准,陳是否成立刑事犯罪,都不影響認定此部分違失。懲戒法院認為陳除觸犯刑罰法律,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他影響公務員形象、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