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绿色和平基金会与被告经济部再生能源发展条例事件 台高行判决原告败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诉讼庭审理原告财团法人绿色和平基金会等五人,与被告经济部间再生能源发展条例事件(113年度诉更一字第45号),经审理结果日昨判决原告败诉。
本案判决主文提出事实概要,缘被告为再生能源发展条例之中央主管机关,依据该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授权订定「一定契约容量以上之电力用户应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管理办法」(下称系争管理办法),前於预告订定时,提供草案请社会大众提出意见或修正建议。
原告财团法人绿色和平基金会具函被告,以系争管理办法难以达到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第六条所定之民国一一四年发展目标并建议修订。被告於一○九年十二月九日函复略以∶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第六条规定,明定我国未来两年及一一四年再生能源推广目标,其旨在定期滚动检讨推广目标及推动措施,而有关所提用电大户条款,仅为再生能源发展条例各项措施之一,将持续检讨各项措施等语。
嗣被告於一○九年十二月卅一日发布系争管理办法全文十五条,并自一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原告认为系争管理办法未符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授权意旨,显不能达成同条例第六条、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法(下称温管法,一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并更名为气候变迁因应法)之再生能源推广目标,及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改善能源结构以因应气候变迁之立法意旨,乃提起本件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诉字第134号裁定(下称前审裁定)以原告起诉为不合法而驳回其诉,原告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385号裁定废弃原裁定,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为更为裁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说明本案之判决理由∶人民或团体对法规命令之订定,仅有提议权,并无请求行政机关订定法规命令的公法上请求权,此乃最高行政法院向来稳定之见解。故人民如依行政诉讼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提起一般给付诉讼,请求行政机关修订法规命令者,因欠缺公法上请求权,应认其诉为无理由,予以判决驳回(最高行政法院发回裁定意旨参照)。原告先位声明请求被告修订系争管理办法,备位声明诉请确认被告有修订系争管理办法之义务,依前述说明,原告对系争管理办法之订定,仅有提议权,并无公法上请求权,则原告先位声明及备位声明之请求,均无理由,应予以判决驳回。
本案判决主文提出事实概要,缘被告为再生能源发展条例之中央主管机关,依据该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授权订定「一定契约容量以上之电力用户应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管理办法」(下称系争管理办法),前於预告订定时,提供草案请社会大众提出意见或修正建议。
原告财团法人绿色和平基金会具函被告,以系争管理办法难以达到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第六条所定之民国一一四年发展目标并建议修订。被告於一○九年十二月九日函复略以∶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第六条规定,明定我国未来两年及一一四年再生能源推广目标,其旨在定期滚动检讨推广目标及推动措施,而有关所提用电大户条款,仅为再生能源发展条例各项措施之一,将持续检讨各项措施等语。
嗣被告於一○九年十二月卅一日发布系争管理办法全文十五条,并自一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原告认为系争管理办法未符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授权意旨,显不能达成同条例第六条、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法(下称温管法,一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并更名为气候变迁因应法)之再生能源推广目标,及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改善能源结构以因应气候变迁之立法意旨,乃提起本件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诉字第134号裁定(下称前审裁定)以原告起诉为不合法而驳回其诉,原告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385号裁定废弃原裁定,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为更为裁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说明本案之判决理由∶人民或团体对法规命令之订定,仅有提议权,并无请求行政机关订定法规命令的公法上请求权,此乃最高行政法院向来稳定之见解。故人民如依行政诉讼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提起一般给付诉讼,请求行政机关修订法规命令者,因欠缺公法上请求权,应认其诉为无理由,予以判决驳回(最高行政法院发回裁定意旨参照)。原告先位声明请求被告修订系争管理办法,备位声明诉请确认被告有修订系争管理办法之义务,依前述说明,原告对系争管理办法之订定,仅有提议权,并无公法上请求权,则原告先位声明及备位声明之请求,均无理由,应予以判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