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县土石采取景观维护特别税 开徵至118年5月3日
为充裕地方自有财源,嘉义县自一一○年五月四日起,对县内土石采取、标购土石以及违法采取土石者,课徵「土石采取景观维护特别税」,年限为四年,因课徵年限即将届满,经嘉义县财政税务局重新研拟自治条例送请议会三读通过并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备,业经嘉义县政府於一一四年四月廿二日府行法字第11401054521号令公布实施,实施期间自一一四年五月四日起至一一八年五月三日止。
嘉义县财政税务局表示,依据公布的「土石采取景观维护特别税徵收自治条例」,开徵土石采取景观维护特别税後,凡在嘉义县采取、标售或价购土石的业者,每一立方公尺将徵收十五元的特别税,不足一立方公尺者可不计入课徵;标售或价购价格低於新台币十五元者,按实际价格课徵,每件应纳税额在三○○元以下者,免予课徵。
嘉义县财政税务局表示,依据公布的「土石采取景观维护特别税徵收自治条例」,开徵土石采取景观维护特别税後,凡在嘉义县采取、标售或价购土石的业者,每一立方公尺将徵收十五元的特别税,不足一立方公尺者可不计入课徵;标售或价购价格低於新台币十五元者,按实际价格课徵,每件应纳税额在三○○元以下者,免予课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