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资料运用 拟纳管
【中央社台北十五日电】 2025/05/16

因应宪法法庭一一一年宪判字第十三号判决,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全民健康保险资料管理条例」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草案针对健保资料原始搜集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及管理,建立监管机制,并且明定民众退出权及不可退出的但书。

根据宪法法庭一一一年宪判字第十三号判决,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健保资料库供公务机关或学术机关统计或研究合宪,但欠缺个资监督机制及当事人请求停止使用规定,违宪,应於三年内修法。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卫福部拟具的「全民健康保险资料管理条例」草案,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草案重点包含,针对健保资料於原始搜集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及管理,建立组织上及程序上的监管机制,同时,为确保健保资料利用的合理性与安全性,明确规范申请资格、目的及审查程序。另外,也会设置健保资料谘议会,强化健保资料库建置、管理及传输过程中的安全,建立严谨的监督防护机制。

退出权部分,草案也有纳入,明确赋予当事人「请求停止」健保资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的权利。不过,草案也有但书,若出现依其他法律,主管机关或保险人有提供的义务,或是为维护国家安全,还有为免除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等情况,当事人将不得使用退出权。

此外,由於健保资料为机敏性资料,加上健保核心资通系统是资通安全管理法所定的政府机关关键基础设施,因此草案规范,若以窃取、毁坏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主管机关或保险人依第六条第一项所建置资料库核心资通系统设备,或电脑机房的功能正常运作者,将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而若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而犯前项之罪者,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另为避免健保资料遭滥用,草案明定,未经主管机关或保险人核准,擅自就健保资料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由主管机关或保险人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锾,并自处分送达日起一年内,不准其申请特定目的外利用。

卫福部表示,因应人口老化、慢性疾病人口攀升及医疗财政负担等,除保障个人资讯隐私权、自主权外,资料分享的公共利益有其必要性,透过专法制定,完善健保资料利用及管理的法规制度,增进健保资料效益与价值,期盼各界支持共创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