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大法庭裁定见解 法务部将启动修法严惩诈欺犯罪
法务部对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4年5月14日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号裁定,宣告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第四十七条关於自动缴交「其犯罪所得」得减轻其刑之适用范围,法务部表示将启动修法严惩诈欺犯罪
并提出说明如下∶
一、最高检察署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言词辩论时,已坚定表达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减轻其刑之规定,应采「填补被害人所受损害」之见解∶为因应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关於被告应自动缴交「其犯罪所得」范围之前揭大法庭裁定,法务部与最高检察署筹组诉讼应变小组。最高检察署於该裁定之言词辩论时,指出本条规定为刑事政策之减刑,适用时必须从严且符合立法目的。该规定所指「自动缴交犯罪所得」应以被害人取回财产所受损害为必要。
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结果与立法目的相违,法务部深感遗憾∶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之立法理由明确揭示,本条立法目的,乃为使犯本条例诈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诉讼程序尽早确定,同时使诈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财产上所受损害,行为人自白认罪,并自动缴交其犯罪所得者,方能减轻其刑。依立法意旨,此应缴还犯罪所得之范围,应以被告向被害人所取得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非指被告因诈欺犯罪而实际取得之个人所得而言,此立法理由业已阐述立法原意甚明,法务部对於大法庭裁定结果深感遗憾。
三、为避免个案引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见解,造成不当减刑结果,法务部将尽速启动修法作业∶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见解,无异使减刑规定之适用完全系於被告个人片面供述,而罔顾被害人实际受骗之金额是否获得填补,此等法律适用结果,背离立法最初减刑之规范意旨,法务部将启动修法作业,以符合罪刑相当原则。
法务部强调,打击诈欺犯罪为当前重要刑事政策,为落实诈防条例以达严惩诈欺犯罪及保护诈欺被害人之目标,法务部将持续监督诈防条例落实情形,期能藉由严惩重罚以提高诈欺犯罪成本,遏止诈欺犯罪扩散,瓦解诈骗犯罪组织,减少民众被害财损。
并提出说明如下∶
一、最高检察署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言词辩论时,已坚定表达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减轻其刑之规定,应采「填补被害人所受损害」之见解∶为因应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关於被告应自动缴交「其犯罪所得」范围之前揭大法庭裁定,法务部与最高检察署筹组诉讼应变小组。最高检察署於该裁定之言词辩论时,指出本条规定为刑事政策之减刑,适用时必须从严且符合立法目的。该规定所指「自动缴交犯罪所得」应以被害人取回财产所受损害为必要。
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结果与立法目的相违,法务部深感遗憾∶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之立法理由明确揭示,本条立法目的,乃为使犯本条例诈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诉讼程序尽早确定,同时使诈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财产上所受损害,行为人自白认罪,并自动缴交其犯罪所得者,方能减轻其刑。依立法意旨,此应缴还犯罪所得之范围,应以被告向被害人所取得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非指被告因诈欺犯罪而实际取得之个人所得而言,此立法理由业已阐述立法原意甚明,法务部对於大法庭裁定结果深感遗憾。
三、为避免个案引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见解,造成不当减刑结果,法务部将尽速启动修法作业∶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见解,无异使减刑规定之适用完全系於被告个人片面供述,而罔顾被害人实际受骗之金额是否获得填补,此等法律适用结果,背离立法最初减刑之规范意旨,法务部将启动修法作业,以符合罪刑相当原则。
法务部强调,打击诈欺犯罪为当前重要刑事政策,为落实诈防条例以达严惩诈欺犯罪及保护诈欺被害人之目标,法务部将持续监督诈防条例落实情形,期能藉由严惩重罚以提高诈欺犯罪成本,遏止诈欺犯罪扩散,瓦解诈骗犯罪组织,减少民众被害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