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将修法严惩诈欺犯罪
法务部对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一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三年度台上大字第四○九六号裁定,宣告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第四十七条关於自动缴交「其犯罪所得」得减轻其刑之适用范围,法务部表示将启动修法严惩诈欺犯罪并提出说明如下∶
一、最高检察署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言词辩论时,已坚定表达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减轻其刑之规定,应采「填补被害人所受损害」之见解∶为因应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关於被告应自动缴交「其犯罪所得」范围之前揭大法庭裁定,法务部与最高检察署筹组诉讼应变小组。最高检察署於该裁定之言词辩论时,指出本条规定为刑事政策之减刑,适用时必须从严且符合立法目的。该规定所指「自动缴交犯罪所得」应以被害人取回财产所受损害为必要。
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结果与立法目的相违,法务部深感遗憾∶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之立法理由明确揭示,本条立法目的,乃为使犯本条例诈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诉讼程序尽早确定,同时使诈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财产上所受损害,行为人自白认罪,并自动缴交其犯罪所得者,方能减轻其刑。依立法意旨,此应缴还犯罪所得之范围,应以被告向被害人所取得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非指被告因诈欺犯罪而实际取得之个人所得而言,立法理由业已阐述立法原意甚明,法务部遗憾大法庭裁定结果。
三、为避免个案引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见解,造成不当减刑结果,法务部将尽速启动修法作业∶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见解,无异使减刑规定之适用完全系於被告个人片面供述,而罔顾被害人实际受骗之金额是否获得填补,此等法律适用结果,背离立法最初减刑之规范意旨,法务部将启动修法作业,以符合罪刑相当原则。
一、最高检察署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言词辩论时,已坚定表达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减轻其刑之规定,应采「填补被害人所受损害」之见解∶为因应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关於被告应自动缴交「其犯罪所得」范围之前揭大法庭裁定,法务部与最高检察署筹组诉讼应变小组。最高检察署於该裁定之言词辩论时,指出本条规定为刑事政策之减刑,适用时必须从严且符合立法目的。该规定所指「自动缴交犯罪所得」应以被害人取回财产所受损害为必要。
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结果与立法目的相违,法务部深感遗憾∶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之立法理由明确揭示,本条立法目的,乃为使犯本条例诈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诉讼程序尽早确定,同时使诈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财产上所受损害,行为人自白认罪,并自动缴交其犯罪所得者,方能减轻其刑。依立法意旨,此应缴还犯罪所得之范围,应以被告向被害人所取得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非指被告因诈欺犯罪而实际取得之个人所得而言,立法理由业已阐述立法原意甚明,法务部遗憾大法庭裁定结果。
三、为避免个案引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见解,造成不当减刑结果,法务部将尽速启动修法作业∶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见解,无异使减刑规定之适用完全系於被告个人片面供述,而罔顾被害人实际受骗之金额是否获得填补,此等法律适用结果,背离立法最初减刑之规范意旨,法务部将启动修法作业,以符合罪刑相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