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公司請求確認優先定約權存在等 敗訴
基隆市政府表示,基隆地方法院昨(十六)日宣判大日公司請求確認優先定約權存在等事件敗訴,法院未認可大日公司主張優先締約權存在,顯示市府不讓大日公司優先續約為有理由。
基隆市政府辦理「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優先定約程序,係依據促參法、契約規定,並參依財政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優先定約作業指引」規定辦理。
有關大日公司於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提報優先定約申請後,仍未完成優先定約文件(資產清冊未含商場、近三年財務狀況不明及未完成建物登記等),明顯不符法令規定及優先定約資格,故其喪失優先定約資格依法有據。且查大日公司於一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向財務部提出第二次優先定約之履約爭議調解案,業由財政部於一一三年一月八日通知不予受理。
另因大日公司前於一一三年七月及八月期間,受基隆地檢署及廉政署搜索,後經基隆地檢署對大日公司負責人及其員工提起公訴,亦顯見其履約能力存有疑慮。
基隆市政府辦理「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優先定約程序,係依據促參法、契約規定,並參依財政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優先定約作業指引」規定辦理。
有關大日公司於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提報優先定約申請後,仍未完成優先定約文件(資產清冊未含商場、近三年財務狀況不明及未完成建物登記等),明顯不符法令規定及優先定約資格,故其喪失優先定約資格依法有據。且查大日公司於一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向財務部提出第二次優先定約之履約爭議調解案,業由財政部於一一三年一月八日通知不予受理。
另因大日公司前於一一三年七月及八月期間,受基隆地檢署及廉政署搜索,後經基隆地檢署對大日公司負責人及其員工提起公訴,亦顯見其履約能力存有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