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46)—28年假案難平反 相同法官再度枉法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107判字第422號判決,認定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
太極門81年度綜所稅暴露台灣法稅沉痾,應該追究中區國稅局隱匿證據、偽造文書,以及行政法院無良法官「割裂判決」、未依法迴避等問題。
訴願階段-國稅局隱匿證據製造假案
訴願會五次撤銷違法稅單,並命國稅局調查敬師禮性質後,國稅局直到91年才以函查表抽樣調查,調查結果受函查的206位太極門弟子全部表示敬師禮是贈與,沒人說是學費。台北國稅局謊稱9人為贈與,中區國稅局更荒謬謊稱5人為贈與,還隱匿這項有利人民的證據,更拒絕當事人閱卷。導致訴願會不察,駁回太極門訴願,實屬至冤。
行政訴訟-94狂!創下割裂判決法庭奇聞
93年掌門人依法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承審法官黃淑玲命中區國稅局提出前述函查表資料,國稅局拒絕提出,且繼續隱匿206份函查表全部表示敬師禮是贈與的事實,還拒絕當事人閱卷。黃淑玲法官未持續要求國稅局提出函查資料,言詞辯論之前,就遭調職最高行政法院。
繼任之許武峰法官,竟無視前任法官之公開心證,未重開準備庭,即進行辯論程序,且私下向中區國稅局調取當事人之偵查中筆錄,該合議庭法官沈應南、林秋華、許武峰卻未依法提供當事人辯明,即以該不實筆錄做為審判依據。
其實當時刑事案件仍於二審審理中,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之規定,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應該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候調查密度及證據證明力均有較高標準的刑事法院判決確定所得性質。
但是許武峰法官等三人卻在94年5月25日,刑案二審法院判決之前,就搶先做出悖離事證的割裂判決,判決80、82~84年度勝訴,卻獨獨判決81年度敗訴。
掌門人提出上訴,卻因最高行政法院是法律審,根本不審究事實,且又碰到黃淑玲法官,她已實際參與前審審理,卻未依法迴避,最終違法駁回太極門上訴,維持以補習班名義課徵的81年度違法稅單,突顯人民無法獲得有效救濟與公平審判。
行政訴訟無間地獄 人民100%敗訴
太極門稅務訴訟案件中,相同事證的85年度綜所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判決撤銷,但是106年3月9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完全無視證據及證詞,竟做出104訴字第228號判決,枉法裁判。記者詢問審判長林秋華為何不採用有利人民的證據?林秋華法官自爆:「看了!看了,只是說,現在因為年紀大了!看了也,有時候看了會,有時候會、會很快就忘掉。」
228號判決的法官:林秋華、劉錫賢、莊金昌
承辦法官林秋華、劉錫賢、莊金昌,據司法院網站資料統計,101年林秋華共承審68件稅務案件、劉錫賢共承審56件稅務案件,人民100%敗訴;105年莊金昌共審54件稅案,人民也是100%被判敗訴。
自國稅局於86年違法開單以後,太極門贏得了多次的行政救濟,107年最高行政法院做出了107判字第422號判決,明確認定了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不是補習班,因此駁回中高行104訴字第228號判決發回重審。
122號判決的法官:劉錫賢、林靜雯、楊惠芬
113年8月2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中高行)111年度訴字第122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認同國稅局以太極門為補習班的81年度違法課稅。審判長劉錫賢,正是前述104訴字第228號錯誤判決的陪席法官,根本是再度枉法裁判。
陪席法官林靜雯也曾經審理過太極門案。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不是補習班,而將中高行104訴字第228號判決發回重審,林靜雯就是承審法官。她在法庭上跟國稅局人員說,她必須受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對於事實認定的拘束,豈會不知太極門並非補習班的事實?
太極門案件在中高行繞來繞去都在同一批人手裡,他們根本不會認錯,更不會自我打臉,加上多位是100%判人民敗訴的法官,讓行政法院坐實敗訴法院汙名,也將台灣賦稅人權推入無間地獄。
訴願階段-國稅局隱匿證據製造假案
訴願會五次撤銷違法稅單,並命國稅局調查敬師禮性質後,國稅局直到91年才以函查表抽樣調查,調查結果受函查的206位太極門弟子全部表示敬師禮是贈與,沒人說是學費。台北國稅局謊稱9人為贈與,中區國稅局更荒謬謊稱5人為贈與,還隱匿這項有利人民的證據,更拒絕當事人閱卷。導致訴願會不察,駁回太極門訴願,實屬至冤。
行政訴訟-94狂!創下割裂判決法庭奇聞
93年掌門人依法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承審法官黃淑玲命中區國稅局提出前述函查表資料,國稅局拒絕提出,且繼續隱匿206份函查表全部表示敬師禮是贈與的事實,還拒絕當事人閱卷。黃淑玲法官未持續要求國稅局提出函查資料,言詞辯論之前,就遭調職最高行政法院。
繼任之許武峰法官,竟無視前任法官之公開心證,未重開準備庭,即進行辯論程序,且私下向中區國稅局調取當事人之偵查中筆錄,該合議庭法官沈應南、林秋華、許武峰卻未依法提供當事人辯明,即以該不實筆錄做為審判依據。
其實當時刑事案件仍於二審審理中,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之規定,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應該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候調查密度及證據證明力均有較高標準的刑事法院判決確定所得性質。
但是許武峰法官等三人卻在94年5月25日,刑案二審法院判決之前,就搶先做出悖離事證的割裂判決,判決80、82~84年度勝訴,卻獨獨判決81年度敗訴。
掌門人提出上訴,卻因最高行政法院是法律審,根本不審究事實,且又碰到黃淑玲法官,她已實際參與前審審理,卻未依法迴避,最終違法駁回太極門上訴,維持以補習班名義課徵的81年度違法稅單,突顯人民無法獲得有效救濟與公平審判。
行政訴訟無間地獄 人民100%敗訴
太極門稅務訴訟案件中,相同事證的85年度綜所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判決撤銷,但是106年3月9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完全無視證據及證詞,竟做出104訴字第228號判決,枉法裁判。記者詢問審判長林秋華為何不採用有利人民的證據?林秋華法官自爆:「看了!看了,只是說,現在因為年紀大了!看了也,有時候看了會,有時候會、會很快就忘掉。」
228號判決的法官:林秋華、劉錫賢、莊金昌
承辦法官林秋華、劉錫賢、莊金昌,據司法院網站資料統計,101年林秋華共承審68件稅務案件、劉錫賢共承審56件稅務案件,人民100%敗訴;105年莊金昌共審54件稅案,人民也是100%被判敗訴。
自國稅局於86年違法開單以後,太極門贏得了多次的行政救濟,107年最高行政法院做出了107判字第422號判決,明確認定了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不是補習班,因此駁回中高行104訴字第228號判決發回重審。
122號判決的法官:劉錫賢、林靜雯、楊惠芬
113年8月2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中高行)111年度訴字第122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認同國稅局以太極門為補習班的81年度違法課稅。審判長劉錫賢,正是前述104訴字第228號錯誤判決的陪席法官,根本是再度枉法裁判。
陪席法官林靜雯也曾經審理過太極門案。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不是補習班,而將中高行104訴字第228號判決發回重審,林靜雯就是承審法官。她在法庭上跟國稅局人員說,她必須受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對於事實認定的拘束,豈會不知太極門並非補習班的事實?
太極門案件在中高行繞來繞去都在同一批人手裡,他們根本不會認錯,更不會自我打臉,加上多位是100%判人民敗訴的法官,讓行政法院坐實敗訴法院汙名,也將台灣賦稅人權推入無間地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