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那方露營區違法經營 彰縣府鐵腕停水電
為維護旅客權益及住宿安全,彰化縣政府昨(十五)日鐵腕執行非法旅宿業者清水那方(清水匯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供水供電處分,該業者未申請旅館業登記證而擅自經營旅館業務,經縣府城觀處連續裁罰二次並勒令歇業後仍繼續違法營業,彰化縣政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及「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執行停止供水供電處分。
彰化縣政府表示,依據交通部觀光署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觀景字第一一二四○○二五一七號函釋「露營係指以帳篷、領有牌照之露營車及附掛拖車或臨時性建築物,提供旅客在自然環境中進行生活、過夜或戶外體驗之活動,且無涉提供備品、床、床墊、寢具、冷暖氣機、冰箱、獨立衛浴等設備供旅客逕為住宿、休息之營業行為,爰部分營業場域雖以露營場名義攬客,惟倘其營業內容已逾越前開營業樣態,即非屬露營場管理要點所律定之露營活動範疇」。
清水那方業者於社頭清水岩經營採固定式豪華露營帳篷,擅自營業房間數二十六間(豪華露營帳),帳篷內提供床、床墊、寢具、冷暖氣機、冰箱、獨立衛浴等設備供旅客使用,該營業行為已非屬露營活動範疇,而應屬「發展觀光條例」中,「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之旅館業型態,違法經營事證明確,前有其他縣市政府的裁罰案例在案。
縣府城觀處表示,一一三年九月接獲民眾檢舉並前往稽查,即於十月十一日第一次裁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並依法勒令業者應立即歇業,十月二十一日再度稽查發現,業者仍有繼續營業之事實,再次裁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及勒令立即歇業。
另業者未經申請核淮,在園區內設置大量組合屋、貨櫃屋等違章建築,經社頭鄉公所查報後,縣府於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通知業者應限期補辦手續,並於十月一日開立違章建築裁處書在案,業者應於三十日內(即十一月七日前)自行拆除。
該業者先前積欠縣府電費部分,彰化地方法院已於八月二十七日核發執行不當得利四二三萬五二三二元支付命令,因業者不願繳納,現已進入訴訟程序;縣府也發現業者官網之線上訂房系統,直接連結到其股東所經營之「淳浥旅行社」進行交易,縣府多次請業者說明其與旅行社分潤情形,業者均置之不理,嚴重影響縣府營運權利金收入及公共利益。
彰化縣政府表示,依據交通部觀光署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觀景字第一一二四○○二五一七號函釋「露營係指以帳篷、領有牌照之露營車及附掛拖車或臨時性建築物,提供旅客在自然環境中進行生活、過夜或戶外體驗之活動,且無涉提供備品、床、床墊、寢具、冷暖氣機、冰箱、獨立衛浴等設備供旅客逕為住宿、休息之營業行為,爰部分營業場域雖以露營場名義攬客,惟倘其營業內容已逾越前開營業樣態,即非屬露營場管理要點所律定之露營活動範疇」。
清水那方業者於社頭清水岩經營採固定式豪華露營帳篷,擅自營業房間數二十六間(豪華露營帳),帳篷內提供床、床墊、寢具、冷暖氣機、冰箱、獨立衛浴等設備供旅客使用,該營業行為已非屬露營活動範疇,而應屬「發展觀光條例」中,「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之旅館業型態,違法經營事證明確,前有其他縣市政府的裁罰案例在案。
縣府城觀處表示,一一三年九月接獲民眾檢舉並前往稽查,即於十月十一日第一次裁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並依法勒令業者應立即歇業,十月二十一日再度稽查發現,業者仍有繼續營業之事實,再次裁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及勒令立即歇業。
另業者未經申請核淮,在園區內設置大量組合屋、貨櫃屋等違章建築,經社頭鄉公所查報後,縣府於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通知業者應限期補辦手續,並於十月一日開立違章建築裁處書在案,業者應於三十日內(即十一月七日前)自行拆除。
該業者先前積欠縣府電費部分,彰化地方法院已於八月二十七日核發執行不當得利四二三萬五二三二元支付命令,因業者不願繳納,現已進入訴訟程序;縣府也發現業者官網之線上訂房系統,直接連結到其股東所經營之「淳浥旅行社」進行交易,縣府多次請業者說明其與旅行社分潤情形,業者均置之不理,嚴重影響縣府營運權利金收入及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