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51)—推計課稅應以納稅者違反協力義務為前提
▲陳清秀提出,推計課稅應採納保法精神,以違反協力義務作為前提。
「稅審法」草案第26條關於推計課稅部分,范文清副教授指出,法院推計課稅,因為稅案的特性,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足夠的證據資料,必須要用推估的方法來課稅。以現行條文來說,所得稅法83條就有那樣的規定。但推計課稅的前提,誠如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裡面所提到的,是當事人違背了他的協力義務,才能來推計課稅。但是第26條好像看不出來,這樣是否跟納保法有體系上的衝突,侵害當事人權益。
陳清秀教授及蔡朝安律師亦提出,推計課稅應採納保法精神,應以違反協力義務作為前提。
台北市律師公會代表王萱雅律師建議,草案應進一步建立透明且合理的推計課稅標準,並引入財政部的大數據分析能力,以科學化方式支撐推計稅額的決定。不僅能增強稅務審理的公平性,也有助於降低稅審官的中立性質疑。
蔡靜玫律師指出,推計課稅本來就有處罰的意味,行政法院採推計課稅時,要慎重再慎重,而且要讓人民有充分說明的機會。侵害到人民訴訟權審級利益部分,也應該要斟酌。
陳清秀教授及蔡朝安律師亦提出,推計課稅應採納保法精神,應以違反協力義務作為前提。
台北市律師公會代表王萱雅律師建議,草案應進一步建立透明且合理的推計課稅標準,並引入財政部的大數據分析能力,以科學化方式支撐推計稅額的決定。不僅能增強稅務審理的公平性,也有助於降低稅審官的中立性質疑。
蔡靜玫律師指出,推計課稅本來就有處罰的意味,行政法院採推計課稅時,要慎重再慎重,而且要讓人民有充分說明的機會。侵害到人民訴訟權審級利益部分,也應該要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