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貪一審重判停職 訴願遭駁回
【記者董秀雲/宜蘭報導】 2025/01/19

宜蘭縣長林姿妙因涉貪,一審重判十二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經內政部依地制法規定停職,其職務已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林姿妙除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原處分執行外,也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林姿妙聲請不符停止執行之要件,已駁回聲請。十七日傍晚在縣府舉辦的員工歲末晚會,林姿妙以貴賓身分出席,受訪時強調清白,會上訴力拚二審無罪。

林姿妙遭一審重判正停職中,繼今年元旦出席升旗活動外,罕見她有對外公開活動;十七日傍晚突然現身縣府員工歲末晚會,甚至還上台致詞感謝同仁付出奉獻。事後受訪時表示,自己已經收到判決書,將上訴力拚二審無罪,強調清清白白。林姿妙表示,自己十分想念縣府同仁、同仁也很想念她,因為縣府同仁將她當成媽媽、姐姐,也非常努力推動宜蘭縣政,這是讓她感動與感謝的地方。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院裁定准許停止執行須具備一定要件,包括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有急迫情事,且於公益無重大影響。然而,林姿妙在行政訴訟起訴前,未待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就其申請為決定,即逕向法院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卻未釋明有何緊急情事須即時處理,否則難以救濟,應認欠缺保護之必要。

此外,《地方制度法》的規定,旨在保障地方自治團體之利益及公權力之可信賴性。根據宜蘭地院刑事判決可知,林姿妙借用、租用毫無信賴關係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收受及持有不明款項,金流高達三二五0萬元,未據實說明其可疑來源之財產總額高達八00萬元,已違反人民對公務廉潔性之期待。

北高行認為,為免政府公權力及業務推行產生不良影響,暫時停止地方首長職務之執行實屬適當。若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將對公益造成重大影響,自應予駁回。

林姿妙受訪時強力回應,她是清白,將上訴力拚二審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