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檢偵結起訴長○農產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案件
【記者劉春生、劉曜銘/雲林報導】 2025/03/28

壹、偵辦單位
本署彭彥儒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隊共同偵辦。

貳、起訴被告及罪名
林○○(男,四十二歲)係犯涉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違反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款販賣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罪嫌;長○農產有限公司(下稱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兼廠長林○○,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罪嫌,請依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科以長○公司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參、偵辦過程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於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抽驗長○公司生產之「三○朝天椒辣椒粉」檢出含有「蘇丹色素三號」成份,函請雲林縣衛生局查處,復由雲林縣政府函請雲林地方檢察署偵辦。經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於一一三年七月二日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長○公司執行搜索,查扣相關文書資料及機具。此案業經偵查終結,業於日前提起公訴。

肆、簡要犯罪事實
林○○係長○公司實際負責人兼廠長,長○公司營業項目為農產品加工、製粉、調味品製造及批發,並從事辣椒粉之製造、加工、調配、販賣、輸入及輸出,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第七款所規範之食品業者。林○○於民國一一一年二月間,以長○公司名義,自大陸地區輸入一萬四千公斤的辣椒粉一批,經乾燥、過篩等製程後,包裝為「三○朝天椒辣椒粉」販售給下游廠商,其後,林○○自同業間知悉大陸地區輸入之辣椒粉含有非屬我國法規可添加之物品「蘇丹紅色素三號」,遂於一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將「三○朝天椒辣椒粉」送貝○國際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果然檢出含有「蘇丹紅色素三號」,林○○在收受報告後,明知其輸入之辣椒粉含有「蘇丹紅色素三號」,竟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將輸入剩餘之七千六百六十三.二公斤之辣椒粉製成「三○朝天椒辣椒粉」販售給下游廠商及消費者,銷售總金額為一百二十五萬七千五百三十元。

伍、雲林地方檢察署呼籲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違反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款販賣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最重可判處有期徒刑7年,食品業者本於良知應確保販售之食品安全無虞,切勿觸法,雲林地方檢察署亦會持續嚴辦此類案件,守護民眾身體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