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資料運用 擬納管
因應憲法法庭一一一年憲判字第十三號判決,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針對健保資料原始蒐集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及管理,建立監管機制,並且明定民眾退出權及不可退出的但書。
根據憲法法庭一一一年憲判字第十三號判決,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健保資料庫供公務機關或學術機關統計或研究合憲,但欠缺個資監督機制及當事人請求停止使用規定,違憲,應於三年內修法。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衛福部擬具的「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重點包含,針對健保資料於原始蒐集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及管理,建立組織上及程序上的監管機制,同時,為確保健保資料利用的合理性與安全性,明確規範申請資格、目的及審查程序。另外,也會設置健保資料諮議會,強化健保資料庫建置、管理及傳輸過程中的安全,建立嚴謹的監督防護機制。
退出權部分,草案也有納入,明確賦予當事人「請求停止」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的權利。不過,草案也有但書,若出現依其他法律,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有提供的義務,或是為維護國家安全,還有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等情況,當事人將不得使用退出權。
此外,由於健保資料為機敏性資料,加上健保核心資通系統是資通安全管理法所定的政府機關關鍵基礎設施,因此草案規範,若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建置資料庫核心資通系統設備,或電腦機房的功能正常運作者,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而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為避免健保資料遭濫用,草案明定,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擅自就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自處分送達日起一年內,不准其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
衛福部表示,因應人口老化、慢性疾病人口攀升及醫療財政負擔等,除保障個人資訊隱私權、自主權外,資料分享的公共利益有其必要性,透過專法制定,完善健保資料利用及管理的法規制度,增進健保資料效益與價值,期盼各界支持共創雙贏。
根據憲法法庭一一一年憲判字第十三號判決,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健保資料庫供公務機關或學術機關統計或研究合憲,但欠缺個資監督機制及當事人請求停止使用規定,違憲,應於三年內修法。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衛福部擬具的「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重點包含,針對健保資料於原始蒐集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及管理,建立組織上及程序上的監管機制,同時,為確保健保資料利用的合理性與安全性,明確規範申請資格、目的及審查程序。另外,也會設置健保資料諮議會,強化健保資料庫建置、管理及傳輸過程中的安全,建立嚴謹的監督防護機制。
退出權部分,草案也有納入,明確賦予當事人「請求停止」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的權利。不過,草案也有但書,若出現依其他法律,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有提供的義務,或是為維護國家安全,還有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等情況,當事人將不得使用退出權。
此外,由於健保資料為機敏性資料,加上健保核心資通系統是資通安全管理法所定的政府機關關鍵基礎設施,因此草案規範,若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建置資料庫核心資通系統設備,或電腦機房的功能正常運作者,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而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為避免健保資料遭濫用,草案明定,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擅自就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自處分送達日起一年內,不准其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
衛福部表示,因應人口老化、慢性疾病人口攀升及醫療財政負擔等,除保障個人資訊隱私權、自主權外,資料分享的公共利益有其必要性,透過專法制定,完善健保資料利用及管理的法規制度,增進健保資料效益與價值,期盼各界支持共創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