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48)—學者呼籲及早解決太極門案件 實踐正當行政程序
▲多個民團不畏低溫風雨發起「2021響應聯合國日-正義之聲捍衛人權台灣加油行動」。
黃俊杰認為,行政機關應該要基於行政合法性的要求,以及無瑕疵擔保的行政一致性的要求,基於依法行政,應主動撤銷太極門課稅處分。最高行政法院於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中認定81年度綜所稅的確定判決,實際上有相當多的錯誤。當時未及審酌96年刑事確定判決的事實,也沒有審酌100年國稅局依行政院跨部會議決議公告調查的7,401份申明表,均表明敬師禮為贈與,並且國稅局也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因此國稅局應該對81年度稅單的執行重新審視,主動撤銷原課稅處分,及早解決這個稅法上的228事件。
黃坤光指出,刑法第129條之違法徵收罪,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項,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其上述機關還是可以撤銷。民主法治社會以民為主,《行政程序法》就是要求政府要依法行政,行政處分一定不能違背各項法令,違反者都有其規定可以補救。政府是延續性的,上任政府犯的錯,現任公務員有責任改正,要是現任的公務人員不去補救,不依法來撤銷,除了以前犯錯的公務員以外,現任的公務員皆涉犯違法徵收罪。
黃坤光指出,刑法第129條之違法徵收罪,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項,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其上述機關還是可以撤銷。民主法治社會以民為主,《行政程序法》就是要求政府要依法行政,行政處分一定不能違背各項法令,違反者都有其規定可以補救。政府是延續性的,上任政府犯的錯,現任公務員有責任改正,要是現任的公務人員不去補救,不依法來撤銷,除了以前犯錯的公務員以外,現任的公務員皆涉犯違法徵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