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48)—國稅局以虛無所得課稅是栽贓枉法
【文/林心欣】 2024/11/02

▲全民公審邀請專家學者探討政府應如何落實《行政程序法》,保障人民應有權益。
前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指出,《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太極門假案從詐欺罪起訴或者違法課徵鉅額虛無所得,檢察官或者調查官查不到人民犯罪證據或逃漏稅證據,反而是他們自己去製造證據,不僅未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更不要談信賴保護,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它的行政處分何止是重大瑕疵,就是栽贓枉法的起訴及課稅。

黃坤光指出,太極門案中,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3至7款,國稅局這些違法課稅處分自始無效。兩本存簿的存款合計61萬,竟被報紙在搜索後第二天報導成詐欺收入達32億,這種虛構的收入簡直離譜至極。屬於第3款所述的「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因此是無效處分。此外,太極門弟子給師父的敬師禮符合我國的善良風俗,而國稅局對此課稅則違反了善良風俗,屬於第5款「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同樣無效。

依《所得稅法》第83-1條規定,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重大逃漏稅嫌疑案件時,須報經財政部核准;僅憑調查局移送的資料就進行課稅,屬《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是無效的行政處分。而非法製造證據進行的枉法課稅,則符合第7款「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亦屬自始無效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