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52)—台灣的稅審官應參考美國納保官制度
【文/林歆芙】 2024/12/07

▲黃坤光談到,稅審法必須維護依法課稅和公平課稅原則,若違法及不公平課稅,即應撤銷稅單。
國際人權觀察員Hans表示,稅審官借調自稅務機關後又回歸,顯有利益衝突,擺明球員兼裁判。美國的納保官成功促成稅務改革,美國《納稅者權利法》(以下簡稱《納權法》)核心精神在避免官員因利益衝突而威脅納稅者,也促使官員能依法徵稅,並公正客觀的制衡運作。《納權法》明文禁止國稅局以收稅成績來評估個人績效,也禁止為所屬人員訂立收稅目標或配額,若官員以查稅稽核威脅納稅者,將立刻被解職,明確杜絕官員違法課稅的道德風險。
美國的納保官專職專任,完全獨立隸屬於納稅者保護廳,有績效評估、人事預算及升遷管道,納稅者保護廳每年須直接向國會提出統計分析報告,就是要藉著國會的力量制衡國稅局,使其不得濫用公權力。美國納保官就任前兩年及離職後五年內,都不能擔任國稅局稽徵單位公職,就是避免「球員兼裁判」的利益衝突。Hans建議台灣稅審官的設置機制,應參考美國《納權法》,保持官員客觀中立,才能獲得人民信任。

專家學者建議稅審法應多方修正

蔡維杰理事長表示支持稅審法,但稅審官的組成要調整,而人民協力義務範圍必須要做更具體的規範,不能有侵害到人權,必須確實能夠終結萬年稅單,立法院則必須朝保障人民的角度來訂定稅審法。

黃坤光談到,民國90年開始實施行政程序法,106年實施納保法設立稅務專業法庭,目前提出稅審法,可看出司法單位有在自省檢討。而行政程序法、納保法等現有法律實已提供保障機制,但因稽徵機關未落實執行,導致法律形同具文。他認為稅審法須增訂條文,以維護依法課稅和公平課稅原則,即若違法及不公平課稅,即應撤銷稅單。他認為,絕不能容忍將「多課稅」視為績效的風氣,濫開稅單,為短期升遷或個人利益而違背法律與良心,這是害民且不可接受的。 他希望每位公務員都能堅守崗位職責,實踐公平正義,而不是利用公權力做出違法或損害人民的事。立法與執法者也應記住,他們的責任是服務人民,而不是為體制失誤背書。

吳景欽提醒,當年納保官就是借調稅務機關的人,完全無法保障納稅人。制度本身有問題,法官不是萬能,但可藉由鑑定制度、還有專家參審制度補強,設法讓兩方的武器對等,這樣僅需要修改行政法院組織法即可。